>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军事 | 评论

65岁老妇入住老年公寓后猝死 负责人被判赔5万

来源:映象网 作者:韩争强 芦萍 磊华

  映象网讯(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芦萍 磊华)65岁妇女在入住老年公寓一个多月后意外死亡,老妇的女儿遂以老年公寓对其母亲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和抢救义务为由将老年公寓经营人告上法庭。4月8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老年公寓经营人承担15%的损失责任。年近五旬的妇女李霞(化名)在家中开办了一所老年公寓,但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2014年1月15日,张云(化名)找到李霞,与李霞签订了一份“老年公寓代养老人协议书”,约定将张云的母亲胡老太寄养于李霞的老年公寓处,每月收费800元。协议签订当日,张云向李霞交纳押金1000元,其母胡老太入住该老年公寓。

  2014年3月9日早上6点左右,老年公寓内的一老妇准备上厕所时,发现胡老太在厕所内坐着,已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勘验为自然死亡,排除被侵害,张云及其丈夫均认同此结果。

  母亲入住老年公寓不到两个月便突然死亡,张云认为老年公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李霞告上法庭,要求李霞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母依照协议入住被告的老年公寓,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被告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护理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且被告从事老人代养的经营行为,未依法获得审批,属于无证经营。综上,可以认定被告李霞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15%共计5万余元。

news.sohu.com false 映象网 https://news.hnr.cn/snxw/201504/t20150410_1922825.html report 748 映象网讯(记者韩争强通讯员芦萍磊华)65岁妇女在入住老年公寓一个多月后意外死亡,老妇的女儿遂以老年公寓对其母亲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和抢救义务为由将老年公寓经营人告上
(责任编辑:UN006)

我要发布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

客服热线:86-10-58511234

客服邮箱:kf@vip.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