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北京市昌平区原政协副主席任鹏举,3月26日因受贿168万元一审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任鹏举被指控的11项受贿事实,都是其在担任昌平区市政市容委主任时发生的。
检方对任鹏举提出了11项指控,指控的皆是任鹏举在担任市政市容委主任时的受贿行为,其中包括为请托公司承揽拆除工程、沿线环境整治工程、某段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以及承揽自行车棚、停车架建设工程等提供帮助。总计收受贿赂168万,其中还包括一家获利公司给与的价值33万元的金条两根。
任鹏举本人对检方的指控没有意见,但表示自己构成自首。
法院一审认为,任鹏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任鹏举到案后,在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属于自首,且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任鹏举有期徒刑9年。
背景
公开资料显示,1959年出生的任鹏举1987年6月入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首都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曾任北京市昌平区政协副主席、区市政市容委主任。
2014年8月1日,中央纪委消息:任鹏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经北京市纪委审议并报北京市委批准,决定给予任鹏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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