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4月12日电(记者卞民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等过程中转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办理。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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