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 通讯员曾巧艺)离婚后张某才发现3岁的儿子并非亲生,一怒之下他将前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6万余元。法院终审判决张某获得抚养费5.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张某称,他于2008年和前妻刘某登记结婚,2009年11月生一子,双方于2012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自己得知孩子并非亲生,此事给他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014年9月,张某起诉要求前妻赔偿自孩子出生至2013年4月的抚养费6.15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在法庭上,刘某不承认孩子是其与他人所生,她认为双方离婚是由于感情不合,而且是张某提出的离婚,并非其他原因,张某索要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家庭开支,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张某的母亲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做了DNA亲子鉴定,结论为:张并非孩子亲生父亲。庭审中,刘某拒绝再次进行亲子鉴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返还离婚后张某支付的抚养费0.75万元,并酌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共计5.25万元。另外,刘某需给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仍坚称儿子是张某亲生,且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二审法院没有采纳刘某的辩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将儿子并非张某亲生的事实如实告知,这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此举客观上给张某造成了精神创伤,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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