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存款保险制度酝酿20多年 为何选择现在推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易宪容
《存款保险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经研究与讨论了近22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水到渠成。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保护存款人权益,也为深化金融改革、引导国内金融机构改变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意味着中国金融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也预示着今年中国金融改革将会取得更多实质性的进展。
就如同交强险一样,存款保险也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强制性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单个银行危机传导至整个金融体系,从而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而已经酝酿了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何要在现在推出?
存款保险制度对储户意义不大
按照一般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最为重要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让绝大多数居民的存款处于安全状态,并有利于优化银行结构,降低银行体系的风险。因此,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估计绝大多数普通人所关注的应该是最高赔付额,而银行关注的则是存款保险的具体费率。但这只是参照欧美国家成熟金融市场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来理解,与当前中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情况还相差较远。
为何欧美国家早就有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需要讨论20多年后才决定出台?这个制度的实施在技术上应该是没有多少困难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国与欧美国家的金融体系完全不同。一般来说,金融市场交易的是信用风险,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风险的定价,而信用则是个人、企业及政府的承诺。那么这些承诺从哪里来?又通过什么方式来保证?对于这些问题,不同经济制度给出的答案差别很大。
在成熟的市场体系下,信用是通过市场的重复博弈演化而形成,并由一套严格的法治体系来保证。但在政府管制下的中国金融市场,信用往往通过政府权力来授予,并由国家进行完全的隐性担保。中国居民把存款存入任何一家银行都不用担心存款风险,就在于这些银行为国家主导,而且国内任何一家银行都有国家作隐性担保,所以储户根本不会想到存入这些银行的钱会有多少风险。但是在欧美国家,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居民存入银行的钱随时都可能面临极高的风险,而且在这些国家,银行破产倒闭也很正常。
事实上,几十年来,中国何曾有银行破产倒闭?何曾有因为银行挤兑让居民存款造成损失的情况?既然国内居民的存款存入任何一家银行都不存在风险,那么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对国内居民来说,应该是意义不大的事情。即使按照目前存款保险制度规定,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存款保险客户覆盖率高达99.63%,同样是意义不大,100%不是更好吗?
转移国家对银行部分隐性担保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重要的是要改变国内银行的行为方式及运作机制。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就是政府通过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也就是说,本来居民在银行存款的风险是由国家隐性担保的,现在则要银行自己来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对银行来说,它们当然是不愿意的。因为这样不但会压缩银行的利润(有外资银行测算,如果费率为0.05%,那么银行税前利润就得减少2%左右;如果费率为0.1%,那么银行税前利润就得减少4%以上),而且也会加剧银行之间的竞争。这就是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迟迟难以推出的根本原因。
可见,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重点并非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为在中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银行的信用风险由国家隐性担保,即使是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也不用担心银行里的存款面临多少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实质就是让以往存款保险的隐性担保显性化。
这种显性担保之所以重要,就在于能够增加市场及居民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让他们对存款的安全性不用担心,为中国金融体系的进一步改革编织安全网,设置隔离带,以便防范个别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风险传导至整个金融系统。
存款保险助力金融改革
既然国家对国内银行的信用风险不再进行隐性担保,那么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居民在金融市场的行为都得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对国家来说,就得放开对银行业各种管制,贷款多少完全由银行自主决定而国家不得进行信贷规模管制,同时减少对商业银行政策性资源注入。对银行来说,由于要把其行为的收益与风险都归结到自己身上,就得提高自己风险定价管理能力、服务质量及竞争力,否则就可能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击败。对居民来说,由于与以往银行同质的信用担保不同,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银行的服务及风险差异化,居民在将自己的钱存入银行时,要比较不同银行的风险与服务,有效的市场竞争就会在这样的过程中形成。
特别是对于银行来讲,一旦国家放弃对银行信用完全的隐性担保,那么国内任何一家银行的信用就得通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任何一家银行就得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这也意味着国内任何一家银行都面临着破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家风险定价管理能力差、服务不好、没有进取心的银行都面临着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也预示着今年一系列重大的金融改革措施将会出台。比如,最近央行在两次降息的同时也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扩大了存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目前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已经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3倍。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也预示着国内利率市场化会有进一步的重大改革,甚至将存款利率完全放开。而存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将对国内银行体系产生重大影响。这不仅会改变当前扭曲的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缓解当前国内市场的“金融脱媒”趋势,并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有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融资成本,解决当前国内金融市场存在的许多难题。
同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也有利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有利于人民币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如果《存款保险条例》能够以确立公平公正的制度原则、公开透明的制度设定与修订程序,那么这项制度安排就能够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改订与完善,不断地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从而真正保证中国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应用对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险基本来源:
1.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
2.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3.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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