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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北京大屯路隧道事故:飙车致伤亡最高判死

来源:法制晚报

  新闻回放

  4月11日22时许,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北沙滩段,一辆绿色兰博基尼和一辆红色法拉利发生交通事故。昨日下午,市公安局在其官微上发布通告称,两名豪车车主于某、唐某在当晚的事故中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160公里。目前,二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官方通告十分严谨,但网友却将这次交通事故解读为"飙车事故":身价均以百万计的两辆豪车发生事故,其中兰博基尼撞墙损毁,分明只有在《速度与激情》这样的飙车大片中才能看到。

  这些年,城市中的飙车行为时有发生,苗头显现。赛车发动机的轰鸣声,也成为部分居民午夜的噩梦。更可怕的是车手对法律法规及交通秩序的无视,以及直接将路上行人与车辆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

  那么,飙车行为是否合法?因飙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法制晚报》今天请权威律师为您解读。

  法律解读超速50% 或吊销驾照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说,我国法律对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有明确的规定,禁止飙车行为。

  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杰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还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飙车致人伤亡最高判死刑

  王杰律师说,根据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如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则其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王杰律师说,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对于"飙车"行为,如果情节恶劣,但未造成公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对于造成公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躲避飞车出事故飙车者担责

  王杰律师说,飙车行为会给路人带来很大恐慌,有时骑车人并不一定是被他们撞到了,但因为车子从身边飞过可能因害怕而摔倒。如骑车人摔倒确实因飙车行为导致的,则飙车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青山律师说,如果周边车辆的驾驶人为躲避飙车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损失,该驾驶人不用承担责任,因为他的躲避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的伤害应由引起险情的飙车者承担。

  特别提醒半夜飙车扰民受扰居民可索赔

  李青山律师说,很多飙车都发生在夜里,其发动机的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了很大困扰。这种噪声扰民实为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扰居民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受害者对这种侵权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很难举证,所以维权较困难。

  建言明确“飙车”概念加大处罚力度

  王杰律师说,目前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并没有对“飙车”这种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

  虽然刑法规定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恶劣”具体包括哪些情形,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如“飙车”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往往只进行行政处罚,并不构成犯罪,处罚力度不够,没有震慑作用,故应对“飙车”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文/记者汪红

news.sohu.com true 法制晚报 https://news.sohu.com/20150414/n411254525.shtml report 2029 新闻回放4月11日22时许,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北沙滩段,一辆绿色兰博基尼和一辆红色法拉利发生交通事故。昨日下午,市公安局在其官微上发布通告称,两名豪车车主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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