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食品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本报讯(记者 胡梦)湖北地方法规《湖北省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纳入今年立法计划。昨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据悉,《条例》共分七章,结合湖北本地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检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已经多次修改和完善。
网购产品也要公示企业信息
现在购物渠道越来越多,自动售货、网购、电视购物等渠道销售的食品安全如何保障?《条例》规定,自动售货设备也要在明确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利用互联网和电视电话购物的,也要在明显位置公示这些信息,充分告知消费者。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转基因食品,要求食品经营者要设置醒目标志提示消费者。
备受关注的餐具消毒服务,也明确规定必须符合八个条件,并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对于集体用餐配送的单位,要求必须使用专用封闭的工具配送,并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为防治污染环境和“潲水”、废弃油脂回流餐桌,《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委托有资质回收企业收运处置,或者自建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而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告知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的召集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聚餐情况。
小作坊不得生产四类特殊食品
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一直都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建设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便于管理和监督。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场所还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食品摊贩要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要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清洗、防蝇、保洁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等四类食品严格禁止小作坊加工生产,而食品摊贩不得加工销售高风险食品,禁止销售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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