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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猎狐”背后:抓捕惊心动魄 似好莱坞大片

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景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4月15日电(记者景玥)随着中国国内反腐力度的增强,有一些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出逃国外的趋势也有所上升,为了不让国外成为这些经济犯罪嫌疑人和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2014年7月,公安部推出了“猎狐2014”专项行动,广受社会各界关注。今年4月1日,“猎狐2015”专项行动也已正式展开,在缉捕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还将重点缉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腐败案件重要涉案人。

  近日,公安部“猎狐2014”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人刘冬在接受一档访谈节目采访时表示,去年的行动,远赴海外“猎狐”的60个行动组无一失手,均有捷报传回。“无一失手”的团队有何特点?“猎手”们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又遭遇了哪些惊险与不易?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到底如何?刘冬在节目中进行了一一解密。

  “神秘”猎人需何素质?

  据刘冬介绍,“猎狐”专项行动组的20多个人平均年龄30多岁,半年之内执行了70多次任务。他们需要随时接到电话拎包就去赶国际航班,在埃博拉西非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到尼日利亚去追捕犯罪嫌疑人,甚至还要去往战争动荡的国家去执行任务。

  谈到选拔标准,刘冬表示,懂侦查+懂法律+懂外语是“猎狐”成员需要具备的三大素质。首要必备条件是懂侦查,有公安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案件办理;第二要懂法律,除了精通自己领域的法律外,最好还要熟知国外的法律,有国际执法合作工作经历;第三,懂外语。

  “其他必备条件包括高智商+高情商+高逆商。‘猎狐’的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智商,以应对狡猾的‘狐狸’;较高的情商,顺利实现和相关国家、地区执法部门的合作;较高的逆商,面对各种突发状况和艰难险阻,随机应变,妥善处置,愈挫愈勇。”刘冬表示。

  抓捕行动危机重重 似好莱坞大片

  在猎狐办工作,必须有说走就走的体力,扛得住熬夜,经得住颠簸,这是一支顽强的、抗压性极强的队伍。

  据刘冬回忆: “猎狐”行动的抓捕过程不仅辛苦,而且时常充满风险,埃博拉病毒、反政府武装、机场拒载等等,太多太多不可预计的因素让抓捕过程艰难惊险,有时候像好莱坞大片一样。

  有一个犯罪嫌疑人在2006年逃往尼日利亚,在其逃亡的8年间,尼日利亚警方曾经抓到过他,但又被其伺机逃脱。“去年8月,当我们接到确切情报的时候,尼日利亚正爆发埃博拉疫情,当时我们还真有过犹豫,可是埃博拉疫情什么时候得到控制无法预测,我们也担心错失良机,最终还是决定,去!”刘冬说。

  “但惊险的事还是发生了,行动组的一个队员一到尼日利亚就开始发高烧,此时所有行动组成员都很恐慌,担心他得了埃博拉,在这样的情况下,行动组组长经过请示,通过使馆协助找到中国医生为其诊断,幸好确诊结果是疟疾,虽然也不是什么好病,但不是埃博拉已是万幸。最后我们决定将生病的队友留在尼日利亚的首都接受治疗,其他人赴另一个城市继续执行行动。”刘冬说,“大家真的都是蛮拼的,那个队友在养病期间就一直在房间的楼道里跑步发汗,一天喝掉20瓶矿泉水,最终两天后退烧,跟上大部队,很令人感动。”

  另一个故事发生在战乱国,犯罪嫌疑人隐藏的地点是反政府武装控制的区域,并且和当地反政府武装的一些领导成员关系很不错,这又给缉捕工作带来挑战。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行动组进入到反政府武装的控制区,发现犯罪嫌疑人,调开他周边的人员,迅速把他装上警车,然后迅速离开反政府武装的控制区。“他在车上就跟我们缉捕队员说,你们带不走我。他很有信心,你们带不走我。因为他知道,他被抓了之后,他那些随从马上就会去报告,果然这个车在往政府控制区返回的时候,后边车就追上来了。经过斗智斗勇,终于甩开后面的‘追兵’进入安全区,如果在不安全区域被后面的车追上,后果不堪设想。”刘冬说道。

  外逃嫌疑犯见到民警第一句话竟是“你们可来了”

  除了主动出击的抓捕“攻坚战”,“猎狐”的另一大法宝就是“攻心术”—劝返、发布自首通告。

  刘冬介绍,从目前抓获和接触的情况来看,外逃犯罪嫌疑人总体上状况都不太好。曾经在国内过着优越生活的犯罪嫌疑人,逃亡海外的生活窘迫不堪。白天不敢与人接触,晚上夜不能寐,有病不能就医,就连被当地黑社会敲诈杠也只能忍气吞声。他们中的很多人晚上睡觉都不敢脱衣服,随时都得做着逃跑的准备,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很多犯罪嫌疑人见到我们民警第一句话竟然是“你们可来了”。

  生理心理的双重煎熬,再通过亲人的感召和“猎狐”行动组的劝返,截至2014年12月31日,“猎狐2014”专项行动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其中缉捕归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

  (据新华社、北京卫视节目综合报道)

新闻加点料

  “猎狐2015”告捷 中国首次从希腊引渡成功

  新京报快讯 (记者张媛) 4月9日,公安部猎狐境外工作组将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依法引渡回国。这是“猎狐2015”专项行动启动以来,中国警方首次从希腊成功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

  据浙江省龙游县警方立案侦查,2013年4月底,衢州百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与家人前往塞浦路斯后一直未归,并将非法集资的4000余万元资金和从银行获得的400万元贷款一卷而空,公安机关随即对其网上追逃。此后,浙江省龙游县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某批准逮捕。2014年10月,经前期深入工作,在公安部积极协调下,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2014年11月23日,胡某某在希腊雅典机场被当地警方依法扣留。公安部立即启动引渡程序,通过办案单位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希腊法院最终裁决同意将其引渡回国。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与希腊尚未签订引渡条约,此次能成功引渡,是因为中国警方及时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并向希腊警方提供引渡请求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实现了个案引渡合作。

  【海外追逃】 四种追逃方式劝返最高效

  据公安部经侦局一处处长杨书文介绍,过去追逃的工作模式一般是,中国主动将逃犯的信息传送到逃犯潜逃的国家和地区,等待对方开展进一步工作,工作形态相对静止。但是这些年,追逃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动走出去”。比如在猎狐2014中,公安部先后派出70多个行动组。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

  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而没有引渡条约时,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不过,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

  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而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逃过程中,异地追诉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对而言,劝返是一种比较高效的手段。黄风说,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也面临限制。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发后潜逃新加坡。2007年2月,云南省公安机关专案组赴新加坡,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厅与胡进行面谈,最终胡星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除了和嫌疑人潜逃国合作之外,中国也和国际刑警组织密切合作。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成员中心局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可对通报人员实施定位、拘捕,并按照本国相关法律协助进行国际引渡。 新京报记者 韩旭阳

  【国际追赃】 法律机制不够顺畅

  最高检方面介绍,国际追赃是开展国际反腐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近年来腐败犯罪分子携款潜逃出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实施资金跨境转移现象增多的情况,我国不断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国际追赃方面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追赃法律机制制度不顺畅。各国法律及司法制度甚至社会制度的差异性,导致在对涉案资产的认定、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认可以及利益分享等方面的理解、规定和处置不一致,增加了涉案资产追缴和返还的难度。

  其次,专业人员比较缺乏。境外追赃的知识性、专业性和国际性都较强,对追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高,不仅要熟悉本国法律制度、追赃诉讼程序,还要研究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追赃的民事、刑事程序,熟悉刑事司法协助或者国际司法合作的业务。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数量还比较少。

  再次,个案谈判时间长,执法成本高。针对个案资产追缴返还问题,中国与相关国家之间一般要经过多轮谈判和复杂的司法程序,其中还涉及利益分享问题,不仅耗时较长,也会加大执法司法成本。

  另外,对于已经发生转换的腐败资产,可能还面临有的国家不愿意配合返还的问题。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职务犯罪】 探索逃匿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最高检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始于去年10月。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透露,去年10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已成功将潜逃美国、英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的4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劝返或抓获归案。其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人;既有厅级干部,也有县处级干部。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6人,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有4人。潜逃10年以上的有3人,时间最长的是23年。

  最高检反贪总局方面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年最高检将继续开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行动,清理在逃涉案人员,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办理网上追逃等缉控措施。

  最高检方面称,今年最高检将实行潜逃境外案件逐级备案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数据库和追逃信息网,规劝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推动建立追逃追赃工作信息沟通、情况交换、协作配合机制。

  同时,在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最高检将积极利用多边、双边国际公约、条约和执法合作机制等司法协助平台,加强与一些重点国家的磋商,拟定追逃追赃名单,开展国际司法协作。

  此外,最高检积极探索启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全面收集证实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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