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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称多地司法系统现离职潮 有增加趋势

来源:法制晚报

  近两年,不时传出地方法官检察官离职新闻,引发公众议论。人们猜测,司法系统出现了离职潮?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提到了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法官检察官离职潮问题。方案明确:将从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以留住人才。

  改革当前,究竟该如何坚定优秀司法人员的职业信心,亟须认真对待。

  探讨

  法院系统人员流动离职潮是否过度解读?

  从个别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辞职,到近年来法院检察院人员流失的数据,诸多现象似乎说明“辞职潮”正在逼近。而舆论集中关注法官检察官辞职现象,一方面回应了体制内的人对改革关乎切身利益的关注,另一方面也是向改革决策者传递现实诉求。问题是,“辞职潮”真的来了吗?

  一些数据似乎能从侧面印证“辞职潮”。去年“两会”期间,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介绍,近5年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辞职,且有增加趋势。另据其他代表提供的数据,上海5年流失法官300多人,江苏甚至超过上千人。深圳市中院的数据也显示,5年深圳法院系统辞职、调走的人数相当于两级法院政法编制人员的15.5%。但是这些都是2009年至2013年的个别地方数据,能否从这些非典型数据中归结出一个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在逻辑上仍值得推敲。

  其实在更广的背景看,所谓“辞职潮”只是司法人才流失、断层现象的延续。究竟能否将其归结为是司法改革带来的“人心惶惶”,目前并没有令人信服的判断根据。

  即便是一些正常的人才流动,一旦放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也容易被作出过度的解读。而这种解读又容易造成一种舆论紧张氛围,对既有的司法人员队伍的稳定带来心理波动,进而可能影响改革的顺利推进。所以我们需要高度关注,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在数据的分析基础上客观准确评估目前的法官检察官流失状况,并分析其原因后果。

  笔者建议司法部门及时进行全面摸底,区分正常人才流动与不正常的优秀人才流失,以准确的数据对当前司法人员的主观心态进行客观评估。

  现象

  法官职业保障不够人才流失是客观事实

  从法官检察官变身律师法务易

  如果换一种思维,法官检察官辞职转行,本身也是法律人才市场流动的体现。从辞职法官检察官再入职的选择看,大多数仍然从事法律职业,如律师、公司法务等。这种“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转行,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提升社会法律行业的专业性,并将良好的司法职业伦理导入社会法律行业,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而且在更普遍的意义上看,实现法律人才跨部门、跨职业交流,对于提高一个国家的法律人才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从律师“升格”法官检察官难

  从目前看,法官检察官向律师行业流动较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行业流动较少,这种失衡与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不够有关,与法官检察官对自身的职业规划信心不足有关,也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薪水不高有关。

  改变这种交流上的失衡,需要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进行设计,提高法官检察官在职业上的社会地位和吸引力,同时避免不同职业潜规则的潜入。

  总之,在缺乏详实的数据分析情况下,“辞职潮”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待考证;但改革当前的法官检察官心态值得关注,法律人才单向度流动的趋势更值得重视。任何改革,即便是有益于最多的人,也难免会在最后的效果显现之前,引起人们的普遍不安和观望。

  在今年的广东省高法工作会上,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提到目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其中一条就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但一些配套方案、规定办法还需要制定并落实,审判辅助人员缺乏、人案比例不均衡、人员流失等问题突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展开,相关改革方案的大范围推进,我们必须高度关注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心理状态,并从制度预期上努力作出回应。

  分析

  法官检察官压力大从事务工作中减负

  任务重、责任大、薪水少,这是业内人士对法官检察官处境的看法,也是造成从业者人心不稳的重要原因。

  针对这种现状,改革要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及薪酬制度。但实行员额制后,法官检察官人数将大量减少,人均办案数量将大幅增加,同时实行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对其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终身负责。如果一个法官每年办理300个案件,工作20年就要对6000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相比以往,压力和责任明显加大。这是很多法官检察官对改革后的前景感到忧虑的重要因素。

  要打消上述顾虑,就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为法官检察官减负。减负是减掉附属性的外围工作,同时突出核心的办案数量质量。这要求在实行员额制的同时,形成合理的办案力量结构,以及科学的办案业务分流机制,为法官检察官配备充足的辅助人员,并让司法辅助人员真正为法官检察官承担大量事务性工作,将法官检察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只有不用分心其他程序性、准备性工作,才能在办案数量增加、司法责任加大的情况下真正为法官检察官减负。

  收入挂钩办案质量保证体面的工资福利

  让法官检察官拿一份体面的工资福利,这是确立司法职业尊严的基础。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优秀的法官与最优秀的律师,在收入上总是相去甚远,我们不可能开出一个比律师职业收入还要高的待遇去扭转法律人才逆向流动,但也不能让办案任务增加、责任加重的法官检察官去“为五斗米折腰”。

  国外确定法官检察官的薪酬标准主要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律师的收入水平。我国法官检察官工资标准的确定,很难与律师行业进行简单对比,它需要在综合上述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法官检察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量、责任大小进行设计,尤其是将工资薪金与办案的数量质量挂钩,以发挥工资对于司法职业的激励功能。

  打破发展“天花板”让职业尊荣前景明朗

  除了上述的工作分配和工资标准外,更重要的还是要为法官检察官展示出职业发展空间。当改革打破了原有的职业“天花板”,能够为有良知、有正义感、有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检察官提供广阔的职业舞台,让他们不再像一名办事员那样唯唯诺诺、听从来自四面八方的指示,职业的尊荣就可能高于物质上的工资收益。想想美国,法官的年薪远不如律师,但做法官依然是律师心中的“梦”。

  最终的改革效果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显现,很多司法人员处于一个心理上的“犹豫期”。抽象性的改革方案似乎与个人的切身利益还相隔甚远,具体到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不同单位,个人究竟能从改革中获得多大的职业前景和发展空间,并不明朗。

  所以就眼前而言,司法机关落实中央司法改革措施的第一步,乃是针对本单位人员实际,给出明确的制度预期。

  结语

  恰逢最佳改革时机用制度打造留人环境

  要让改革获得认同和信赖,必须通过制度塑造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前景。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基雅维利说过,“再没有比着手率先采取新的制度更困难的了”,“这是因为革新者使所有在旧制度之下顺利的人们都成为敌人了,而使那些在新制度之下可能顺利的人们却成为半心半意的拥护者”,因为“对于新的事物在没有取得牢靠的经验以前,他们是不会确实相信的”。

  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初期,在中西部地区一度出现了人才流动的“逆效应”。门槛虽然提高了,但因为各项配套的保障制度没有健全,使得好不容易进了门槛的人,却在利益引导下选择离职;而那些有一定“地方性知识”的调解矛盾的行家里手,也因为进不了门槛而被迫离职。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乃是历史上最佳的机遇期,在体制革新的同时一样要塑造出优良的留人环境,并能持续性地从其他职业中吸收优秀人才。

  此次改革要做到的,不是通过强制性的限制避免辞职,而是出台一定的激励制度,在落实改革上打消人们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顾虑和猜忌,谨防好的改革措施在“最后一公里”变形,从而让优秀的法官检察官真正能够安心留下来,让那些感到不适应新常态的人选择离开,真正在改革过程中确立“良币驱逐劣币”的制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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