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广元市原副市长兼青川县县委书记吴连奇,因犯受贿罪4月10日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4月1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向其送达了书面判决书。收到书面判决后,吴连奇表示要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吴连奇利用其担任青川县县委书记、剑阁县县委书记、广元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妻子何萍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93万元、港币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吴连奇认罪态度差,酌情从重处罚。吴连奇收受贿赂数百万元,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吴连奇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在长达59页的判决书中,详尽地载明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多轮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法庭认定了吴连奇21项犯罪事实,还原了吴连奇被21人拉下马,从一名党政领导干部滑向犯罪深渊的全部过程。在向吴连奇一次或数次行贿的21个人中,既有商人,也有其下属。吴在收受这些人好处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这些人或获得工程项目,或实现升迁调职的目的。其中,盛达公司法人代表邓某欲承揽青川县公路建设项目,并寻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吴连奇的关照支持,被告人先后七次收受邓某所送现金280万元。
2013年6月,吴连奇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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