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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试点过渡重在服务 金融创新要适度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赵东

  特约记者 赵东 北京报道

  全国碳市场建设正在稳步推进。

  按照中央关于生态文明改革工作的部署,发改委正在大力推进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在4月15日举行的第九届中国新能源国际高峰论坛之低碳减排专业论坛上,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国内政策和履约处处长蒋兆理表示,“2015年国家发改委将重点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方案,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督考核体系,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开展能力建设,为2016年顺利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做好前期准备。”

  此外,蒋兆理指出,下一步,还将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的指导和支持,确保试点工作整体稳步深化推进,全面进入实际交易阶段,逐步完善交易体系建设,抓好碳交易市场的运行和管理。

  据了解,此次论坛是由国家发改委气候司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中国民促会绿色出行基金等单位联合21世纪经济报道在内的主流媒体,携手组成的“低碳中国行2015—低碳中国媒体行”的系列活动之一。

  在7个试点的基础上,全国碳市建设的路线图,试点碳市的过渡,以及活跃碳市的关键要素都已成为业内各方关注的焦点。

  试点走出去

  顶层设计对全国碳市场建设至关重要。

  据蒋兆理介绍,发改委已于年初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14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指南,建设并运行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平台。2015年发改委将重点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方案,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晓科认为,除国家层面的立法外,地方执法强制力也需增强,配套细则要透明、公平、公正,同时,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也要合理分配。

  北京环境交易所副总裁周丞对此表示,“政府应考虑适度放权,让市场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周丞认为,顶层设计应兼顾试点省市的灵活性,确保试点碳市顺利向全国碳市过渡,并且这些政策最好尽快明朗、清晰,为各相关方提供决策依据。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副总裁葛兴安认为,从服务于全国碳市场的角度考虑,试点地区应该走出去,与非试点地区合作。葛兴安进一步解释,大部分非试点地区没有碳交易实际运行和管理的经验。

  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合作可以成为国家发改委对非试点地区能力建设的补充,因为按照现有框架,全国碳市场建立以后,省级发改委对本省的配额分配、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是有监督和管理权限的,非试点地区需要包括配额分配方案设计、总量设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从试点与非试点地区备战全国碳市场的角度来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碳市场管理部副主任张昕认为,“试点地区面临的挑战要远大于非试点地区。”

  就试点过渡的难点,张昕以配额为例进一步表示,试点配额是否可以存续,若存续下来,是否能够做到同质化以实现交易,包括试点碳市之间的同质化以及试点与全国碳市场之间的同质化。

  对此,张昕建议,在全国碳市场建设之初,试点碳市场可以争取转化为地方碳市场,从政策上适当延续,逐步化解同质化问题,试点配额的转换也可以考虑借助CCER作为参照。

  打造开放性交易平台

  试点在融入全国碳市场的过程中,仍然要注重对控排企业的服务。

  针对MRV,张昕建议,试点应积极将其经验反馈给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诸如排放因子、燃料热值等关键参数的选择,这将使国家统一的MRV方法更具操作性、适用性和科学性。

  由于政府不可能持续承担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费用,碳核查业务势必会走向市场化和产业化。但现阶段,试点地区通过试点培养了大量人才和专业机构,张昕认为,这些机构应争取成为国家的核查机构。

  关于登记簿系统,张昕表示,在全国碳市统一之时,地方登记簿系统可以升级为地方碳资产管理的系统,扩展服务功能,比如碳价评估、风险评估和预警等。

  全国碳市场不可能设立大量的交易平台,张昕指出,“碳市场特别是在碳市场建设初期,交易量有限,若分散到多个交易所,不利于碳价格的发现,也不利于主管部门对交易所的管理,而且试点交易所之间可能产生激烈竞争,甚至有可能产生恶性竞争。”

  针对碳交易能否实行一地开户,全国通用的问题,张昕认为,是完全可行的。

  张昕指出,交易所政策相通、依托的技术相似,也得到国家的认可,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试点交易平台可以进一步做大、做强,形成开放式的交易平台。

  全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张昕认为,“试点交易所可承担起碳资产管理的职能和碳市场评估的责任,通过长期的、具有普适性的评价工具减少全国碳交易市场设计的不确定性、提高政策的科学性。”

  加强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

  在活跃碳市场方面,周丞认为,可以通过降低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的门槛来扩大碳交易的规模。周丞以北京碳市为例解释说,“未来可以考虑将控排企业纳入门槛从年二氧化碳排放1万吨降低到5000吨,使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市场中来。”

  除控排企业外,个人投资者的参与也很重要。目前,除上海外6个试点省市先后对个人投资者开放。据周丞介绍,目前北京试点大约有30多个自然人开户,其中参与交易的不多,大多持观望态度。

  上海环交所副总经理宾晖认为,引入个人投资者需要专门的推销团队,也需要具备开户方便、安全等基本条件。

  除直接参与碳交易外,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购买碳金融产品间接参与。以近期发行的中建投信托“涌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招金盈碳)”为例,在加入信托计划的24名委托人中,该信托计划吸引自然人客户23名。

  “目前很多碳金融创新产品不具有复制性。”深圳碳交所副总裁葛兴安指出,在现已经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案例中,参与的控排企业往往是能源、制造行业大型企业,拥有的配额量巨大,财务状况良好,而这些典型企业的案例并不能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减排融资的问题。

  以目前北京和深圳碳市正在开展的融资回购为例,葛兴安进一步表示,“中小企业实际操作并不容易。”他强调,碳金融产品要做到“创新常态化,让所有有需求的企业有一条可以打通的融资通道。”

  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冀承表示,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应具备三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首先是风险可控。产品在设计时,交易结构、产品要素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其次是提高产品发行中的参与度,据介绍,未来招银国金将考虑银行理财、P2P、众筹等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最后是产品最终的投向。目前碳市投资范围和产品有限,恰恰考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和产品设计能力。未来应向配额和CCER上下游两端延伸,并将碳市投资和实体经济投资结合起来。

  对此,国家电网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钱峰表示,“碳市场初期,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因而碳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非常重要。” 张昕也指出,碳金融创新要适度。

  宾晖则建议,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评估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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