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张某将房屋交由中介公司向外出租,因租户又转租,导致张某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到期后,中介公司未能按时交回房屋。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的房屋使用费。
张某诉称,其于2012年8月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将房屋向外出租,期限两年。但合同到期去收房时发现,租户吴某还在屋中居住,故起诉要求中介公司及吴某腾退房屋并支付合同到期后的使用费。
中介公司不同意张某诉求。吴某辩称,他是从以前的租户手里承租的房屋,合同尚未到期。
法院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故吴某应将房屋腾退给张某。中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张某交回房屋,故中介公司应支付张某合同到期后至房屋腾退前的房屋使用费。张某与吴某无合同关系,故张某要求吴某支付使用费的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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