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66岁的张某和74岁的李某在医院发生纠纷后撕扯,张某将李某拽倒后踢了其头部一脚。民警调解时,李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认定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张某是退休工人。检方指控,2013年12月3日11时许,张某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门诊楼东门台阶处,因琐事与74岁的老汉李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张某将李某拽倒并踢其头部一脚。李某当日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患有透壁性心肌梗死导致左心室壁破裂,造成心包填塞而死”。结合案情,李某与张某发生纠纷过程中形成的外伤及疼痛、情绪激动等可成为左心室壁破裂的诱因。检方认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张某受审时说,案发当天,他和妻子去医院看病。妻子出来和他说,在大厅取药时被一男一女加塞,她把对方的药单扔出来,被男的踢了两脚,被女的推了两下。正说着,那一男一女从医院门诊楼走出来,他上前拽住他们脖领子,问刚才为什么不排队,为什么踢他爱人。
被拽住的是一对老夫妇,丈夫李某74岁,他不承认加塞和踢打张某的妻子。张某火气很大,拽掉了李某眼镜,将李某夫妇拽倒,踹了李某头部左侧一脚。
民警迅速赶到,将双方带到医院警务室调解。半小时后,坐在椅子上的李某突然发病,医生赶到送李某去急救。当天下午1点多,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在家属的帮助下交纳赔偿款6.4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仅因生活琐事即殴打被害人,诱发被害人自身病情,致其死亡;张某在医院面对老年患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检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李某争执时,对李某的殴打行为较轻,此后,双方即开始配合调解,据此不能认定张某具有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检方指控罪名有误,法院予以变更,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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