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李琳 钟淑敏)广州一女童跟随妈妈参团去英德泡温泉赏鸟,住宿的酒店当晚突然停电还没紧急照明,女童在客房走动不慎摔坏了四颗牙。事后家长起诉旅游公司要求追究违约责任,但法院判决女童及其监护人要自担三成责任。
本期信息时报与广州中院合作的“法官话你知”栏目给大家讲讲合同违约责任,对方违约并不必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女童旅游住宿摔坏四颗牙
2013年7月22日,未满十岁的小丽与妈妈一同参加广东某国际旅游公司(下称旅游公司)安排组织的旅行团,参团费每人160元,随团出发到英德泡温泉赏鸟,当晚入住旅游公司安排的酒店。由于酒店突发性停电,没有紧急照明,小丽在客房内走动不慎摔跤。
当晚,旅游公司立即安排小丽往当地医院诊治,医生证实小丽一颗牙齿脱落,两颗崩损,还有一颗松动。由于小丽家住广州,牙齿镶补时间较长,需要回广州治疗,小丽的妈妈第二天与旅游公司、酒店达成协议,同意报保险处理,旅游公司先垫付1万元作为治疗费。
事后,小丽随团完成了余下旅程。一年后,小丽妈妈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支付小丽后续治疗费用和种植修复费,并退回参团费、支付交通费等。
二审判旅游公司担责七成
2014年10月,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旅游公司负全责,判决旅游公司一次性向小丽赔偿医疗费、后续种植修复费、交通费合计2.5万余元。旅游公司提出上诉,并认为,突发性停电并不必然导致小丽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旅游公司还指出,根据通常的生活经验,一旦发生突发性停电,在黑暗环境下,入住人员应小心谨慎,尽量避免活动,或者在借助其他光源的情况下小心行动。即使小丽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有义务在此突发情况下对其进行合理照管。
小丽妈妈则认为,旅游公司提供服务时存在重大过失,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免其责任。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旅游公司的上诉意见有理,改判旅游公司赔偿1.7万余元。
判决理由
当事人及监护人有次要责任
广州中院的生效裁判指出,小丽在旅游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其家长明确选择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旅游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旅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人身安全保障的服务,构成违约,是导致小丽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小丽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事故发生时小丽未满十周岁,事故发生在小丽入住酒店客房后的自由活动时间内,在酒店突发性停电期间,其监护人应教育其不应随意走动,保护其人身安全,小丽亦应在借助其他照明的情况下谨慎走动,但小丽及其监护人都没有做到,是导致其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其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虽然是违约之诉,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认定旅游公司的责任,但在违约损害赔偿之确定上,应考虑小丽自身的过错程度。原审判令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应担责70%为宜。
话你知
追究违约责任要考虑过错程度
当事人要求确认旅游公司违约的诉讼,法院为什么还考虑旅游者自身有没有过错呢?
广州中院的法官指出,违约之诉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认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在违约损害赔偿怎么承担责任的问题上,应兼顾“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分配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旅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事实上的认定。但是怎么赔偿要考虑过错程度,小丽自身也存在过错,按合同约定,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亦应自行承担,如果由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公平。
法官指出,公认的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社会福利、善德等,其中公平正义和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价值。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兼顾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法律价值目标。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通过对违约行为的规制,达到加速经济流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加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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