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4月22日新媒体专电(记者 叶前)一位七旬老人遭诈骗数千万元报警后,深圳警方从接到报警到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间隔时间长达11个月。诈骗行为是否成立?立案与否标准和期限是否有法律限制?对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2013年11月,作为深圳市红宏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和创办者,68岁的康永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被东莞银行告上被告席。她告诉记者,原来与自己签订合作贷款合同的张雪影,在骗取公司50%股份和法人代表资格(在未按合同合作贷款后,又变更回康永妹)后,私刻公章向东莞银行取得担保贷款870万元。此后,随着多名债权人相继告上法庭,康永妹才得知张伪造印章骗取贷款共5笔,金额高达2850万元。
2013年11月13日,康永妹向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报案,控告张雪影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借(贷)款罪、诈骗罪等行为。后罗湖分局仅以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并侦结东莞银行870万元一单借款。最终,罗湖区法院以此罪名判处张雪影有期徒刑8个月。
康永妹虽然赢了官司,除了涉东莞银行这单贷款的870万元,仍要承担张雪影伪造印章骗取的2000多万元借款的责任。由于所有贷款均以其公司名义进行,债权人也都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因此,康永妹的公司账户和公司名下不动产均被法院冻结。
为此,康永妹于2014年5月再次向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控告犯罪嫌疑犯人张雪影的诈骗罪。然而,案件又被“打回”罗湖区公安分局。康永妹告诉记者,罗湖分局和市经侦局均既不明确受理案件,也没有明确不立案,倒是让她在两个部门之间“练起了腿功”,来来回回跑了十几趟,就是没答复。
记者就此案向深圳市公安局了解情况时,负责接待过康永妹的经侦局和桂园派出所民警证实,康永妹确曾多次来报案和询问进展。
2015年1月29日,康永妹接到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前去了解情况的通知。她原以为警方这次要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的行为,然而,等来的却是:两个月后再给是否立案的答复。3月31日,康永妹收到了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从2014年5月报案提出控告至此,已过去了11个月。
记者在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看到,深圳市公安局称,“经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控告的事实均有法院立案审判”。此外,当事人提出控告的时间被写为“2015年1月29日”。
根据刑诉法第11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令人疑惑的是,明明提出控告是2014年5月,一个是否立案的决定为何要花费11个月这么久?
“即便不立案,也应该及早书面告知原因。”康永妹质疑说。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围绕该案,是否构成诈骗是焦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向锋认为,该案中,张雪影是以“合作贷款”名义骗取股权和法人代表身份,并利用这一身份骗取更多钱财,其行为完全属于诈骗行为,且已成既成事实。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后,当事人还有哪些法律救济渠道?法律专家告诉记者,根据刑诉法第111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据康永妹介绍,4月15日,她已向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提出申请督查立案。“只希望这一次不会再等11个月。”她说。
作者:叶前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