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4月22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22日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咨询报告及方案》),就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普选的投票安排、行政长官普选的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特区政府建议行政长官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由12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按照目前选举委员会四大界别共38个界别分组组成;各界别分组和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维持不变。在本地立法阶段,将建议维持目前选举委员会38个界别分组的委员产生办法不变、选民基础大致不变,只作必须的技术性修订。
对于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具体程序,特区政府建议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可考虑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秘书处,向提名委员会委员提供相关参考数据,以协助提名委员会依法顺利进行提名程序。有关建议可通过行政安排处理,毋须立法,可容后处理。
在委员推荐阶段,可采取比目前须获得选举委员会150名委员联合提名低的推荐门坎,鼓励更多有志之士可以成为参选人。与此同时,参选人数目不应太多,以免市民大众对参选人的政纲和主张产生混淆,以及确保参选过程能有效和有秩序地进行。特区政府建议获得120名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记名联合推荐即可成为行政长官参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名参选人。每名参选人可获得的委员推荐数目上限为240名。按照此“入闸”门坎上下限,制度上可容许最少有五名和最多有十名参选名额。
在委员会提名阶段,特区政府建议提名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最多可投票支持所有参选人,最少应支持二名参选人。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并获得最高票的三名参选人(如只得二名参选人符合这些条件则该二人)成为候选人。如没有参选人、只有一名参选人,或超过三名参选人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具体处理程序由本地法例规定。
就普选的投票安排,特区政府建议全港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二至三名候选人,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即只举行一轮投票,无须要求当选人取得半数以上有效票。未经填划的选票继续被视作无效选票处理。此建议不涉及《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具体投票安排由本地法例规定。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维持目前选举委员会五年任期的安排。因应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如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建议沿用现行规定,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至于如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任命的重选安排,《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规定行政长官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区政府将在进行本地法例修订时,考虑如何因应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决定处理这一问题。行政长官的政党背景,建议维持目前《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就行政长官不可是任何政党的成员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述方案,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草拟本)。修正案(草案)将以议案方式提交立法会审议。根据2004年的《解释》的规定,立法会议员不能对特区政府所提出的修正案(草案)提出任何修改。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和相关决定,修正案须获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取得行政长官同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生效。
特区政府计划于2014-2015年度立法会休会之前,争取立法会通过有关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待有关议案获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会争取在2015年底前向立法会提交相关的本地法例修订建议,以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具体细节,让全港合资格选民可如期于2017年普选下一任行政长官。
如果立法会不通过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2017年行政长官须继续由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更遥遥无期。香港的政制将无可避免原地踏步、停滞不前。如2017年能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特区政府将可进一步讨论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22日,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到特区立法会向议员简介《咨询报告及方案》时表示,特区政府制定方案时,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详细分析不同的角度。对于政制发展这个既复杂又具争议的课题,期望一个方案都能符合每一个人心目中不同理想尺度是不切实际的,是不可能实现的。方案所包含的元素,已在众多、不同的诉求和观点中,尝试寻找最大的共同点和平衡点。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