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范某,因在2011年3月与其指导的学生在《新中医》期刊上发表了一篇共同署名的论文,2014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一名主任医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范某需承担民事赔偿8000元,并需在《新中医》期刊上登载致歉声明。
3200字论文抄了900字
叶先生是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的一名主任医师。据司法材料披露,早在2007年9月份时,他就曾在权威中医药杂志期刊上发表过有关黄褐斑病因的研究论文,名字为《论黄褐斑的病因病机》。在该论文中,叶先生称自己将黄褐斑的病因病机分为8大类,分别进行了论述。此外,他还著有论述黄褐斑诊疗方面的书籍,曾在2008年公开出版发行。
2011年3月,叶先生称,他偶然在中医药业界《新中医》期刊上看到了一篇广州某教授论黄褐斑治疗经验的论文(以下简称《经验撷要》)。该论文的署名为“杨某”、指导老师一栏署名“范某”。论文中标注,杨某是一名博士研究生,而指导老师范某则是广州中医药大学的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叶先生称,经比对,他发现在该篇约3200字的论文中,第一部分有3个自然段共计约900字,是摘抄自他2007年的论文《论黄褐斑的病因病机》,且并未注明摘抄文字的出处。
“发现被对方侵权后,我十分震惊,多次向对方讨说法,但都没有得到合理答复。”叶先生称,他其后向范某方面发去了律师函,也曾向广州中医药大学投诉,但对方从未向他道歉,双方也未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他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道歉并赔偿损失。
业界通用观点就不算抄?
在本案审理期间,涉事的广州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导范某回应,他其实也早在1996年就针对黄褐斑的病因病机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形成了理论体系且以专著形式公开发表过。
范某认为,关于黄褐斑的相关理论,在高校教材、论文、个人专著等资料中,都有他的研究成果,影响深远广泛。另外,医学界其他名家也对该疾病发表过诸多论述,因此他认为叶先生的论文内容不具有独特性及原创性,是业界的通用观点。
另外范某在该案二审期间提出,涉案论文的作者是杨某,即他的学生,但叶先生在本案中并未起诉杨某,导致事实难以查清。范某称,涉案的论文原本是他的学生杨某总结他的经验和心得而书写的文章,注明他为指导老师合情合理。学生杨某在《新中医》期刊上发表该论文过程中自行添加了一些内容,并没有取得他的同意。
总之,范某在一审二审中均认为,涉案的论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他也不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此叶先生认为,学术界允许有相同的观点,但是必须要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表述,而不是抄袭。他根据临床经验,对黄褐斑病因作了系统研究,论文内容无论是从语言表达艺术,还是逻辑思维均体现了学术水平,与既往文献不同。因此他认为范某共同署名的论文,部分内容系抄袭自他的论文,构成侵权。
文字具有独创性,应保护
对此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叶先生在《论黄褐斑的病因病机》论文中对黄褐斑治疗方面所作的论述和分析,其内容表达具有独创性。范某有署名的涉案论文《经验撷要》的第一部分使用了叶先生论文中的部分内容而未经其许可,也未注明出处,该行为已经侵害了叶先生所享有的著作权。
天河区法院认为,范某作为杨某的指导老师,也是侵权论文的署名作者,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天河法院一审判决,范某需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在《新中医》期刊登载声明,向叶先生致歉。且需要赔偿叶先生经济损失3000元,赔偿叶先生合理费用支出5000元。
范某方面不服提出了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即使叶先生论文中的观点在相关领域研究成果中已有体现,但就该论文而言,具体的文字表达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当受到保护。范某对其有署名的文章构成共同侵权,故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叶先生昨日称,该案于2014年底作出了终审判决,但时至今日过去了4个多月,侵权方范某尚未完成公开书面道歉、赔偿的义务。“我打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广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案件数量首现“负增长”
“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在即,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昨日发布了2014年广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据白皮书披露的数据显示,2014年广州两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394件,同比减少23.79%。案件数量首次出现“负增长”,司法导向作用凸显。此前,广州两级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数量持续多年呈井喷式增长。广州中院解释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下降的原因,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整特定类型案件的保护定位,调整官司双方的合理预期有关。如广州两级法院涉K T V著作侵权案件从2013年的2000件,一下子下降至2014年的不足100件。
广州中院披露,两级法院审结了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新类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例如,审结了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公司“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PK
被告:叶先生的论文内容不具有独特性及原创性,是业界的通用观点。
法院: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即使叶先生论文中的观点在相关领域研究成果中已有体现,但具体的文字表达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
采写:南都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马伟锋 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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