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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16年前8万匿名存款被拒 储户诉银行获支持

来源:综合 作者: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小名“明明”存款8万余元,而如今,想取款的韩先生却被银行要求必须实名制,否则无法取款,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称,一审判决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向韩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韩先生诉称, 1999年1月17日,他以儿子小名“明明”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入87633.92元,存期5年,年利率为4.5%,到期日为2004年1月17日,由于存放存单的保险柜钥匙丢失,对上述人民币存款他一直未支取。2013年12月,当他持存单原件到银行取钱时却遭到拒绝。

  韩先生将该储蓄所的上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87633.92元及自1999年1月17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目前,该笔存款的本息合计10万余元。

  被告答辩称,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银行要核对储户的身份证件,因原告无法提供存单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方无法为其办理存款支取业务。本案实为存款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涉诉存单的所有权。

  同时被告也承认,1999年银行尚未出台存款实名制要求,所以当时无需核对存款人身份证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在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前,对于储户在办理存款时没有明确规定要填写真实姓名。

  据此可以确认,韩先生持有合法存单原件,且依其儿子的小名,即“明明”名义存入。现银行亦认可除韩先生以外没有任何第三人向该行主张过存单权利。

  据此,法院推定韩先生系本案所涉存单的持有人,其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有效,该存单所载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存款利息应属韩先生所有。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向韩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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