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告法》修订草案。与此前提交大会审议的三审稿相比,向烟草广告说“不”的地点继续增加。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此前提交大会审议的三审稿强调,“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本次大会期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能脱离实际,赞成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规定;有的认为,烟草企业在销售渠道内进行产品介绍,是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属于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此外,新通过的修订草案还明确: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住宅发送广告
《广告法》三审稿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表决通过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还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同时将相应的处罚由“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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