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判处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3年至2014年,李某某先后7次到平原县境内领导、组织策划邪教活动,发展教徒。平原县人赵某某、魏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积极参加并宣传“门徒会”。李某某任“门徒会”小分会负责人,赵某某任教会执事,魏某某、邹某某、张某某任分会点执事, 5人经常在一起祷告、相互交流“见证”,制定下一步发展计划,并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向他人传教。
去年7月23日,接群众举报,平原县公安局将正在聚会的李某某、赵某某、魏某某、邹某某、张某某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门徒会”邪教资料一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魏某某、邹某某、张某某在明知“门徒会”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的情况下,仍然在“门徒会”中任职,多次组织非法聚集,积极发展教徒, 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李某某属主犯,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系从犯。
为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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