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买房后拖欠房款7年,作为回报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债主”中标一学校的改扩建项目。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延庆县教委原主任马铁铃因受贿174万元,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此前,马铁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不服并提出上诉。
收钱帮人中标学校工程
今年56岁的马铁铃,案发前任延庆县教委主任。据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在为儿子买房时,马铁铃通过请托房屋开发商公司的董事长唐某,只交纳部分房款就办理了房屋入住相应手续,剩余642244房款直至案发仍未兑现。
2009年8、9月间,马铁铃指示他人在延庆县永宁中学改扩建工程招投标中,对唐某兄弟参与竞标的公司给予帮助并中标。2011年10月15日,马铁铃在购买另一处房产时,向唐某索要100万元。并于次年指示他人在延庆县第一中学综合楼改扩建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唐某兄弟的公司帮助并中标。
此外,马铁铃还收受雷某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后利用职务便利,让雷某挂靠的建筑公司,在延庆县西屯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工程中中标。
因退赃二审减轻处罚
一审审理过程中,马铁铃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一审法院认定马铁铃构成受贿罪,判处马铁铃有期徒刑11年。后马铁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时,马铁铃及其辩护人称,其未向唐某索贿,唐某的100万实为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索贿,而且在二审期间,亲属代为其退缴了剩余全部索贿款项,应减轻处罚。
二中院审理查明,马铁铃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拖欠房款至今,且其在2013年向唐某明确表示不归还欠款,又以买房为名向唐某借款100万元,索贿意图明显,马铁铃帮助唐某兄弟挂靠的公司中标学校改扩建工程,马铁铃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的本质特征。马铁铃及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纳。
二中院认为,马铁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退赃情节,致量刑失当予以改判。
二中院判决,鉴于马铁铃系自首,且其亲属在二审期间能够代为退缴剩余全部受贿款项,终审以犯受贿罪对马铁铃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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