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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死于救助站 律师:若食物不足致死救助站担责

来源:法制晚报

  新闻回放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有网民发帖称,其子王志强在走失半年后,被发现在信阳市民政局救助站死亡,“孩子伤痕累累、形如干尸”,引发广泛关注。

  据孩子家人介绍,孩子12岁,智商比一般孩子低,只上过一年学。去年10月2日上午,孩子说出去玩会儿,但直到晚上都没回家。家人以为孩子丢了遂报警。

  2014年4月22日,家人从报纸上看到救助站附有孩子照片的公告,遂与救助站联系,确认身份。孩子的堂叔说,他们在殡仪馆发现,“生前90多斤的孩子,皮包骨一样,形如干尸。”

  据孩子堂叔提供的照片显示,王志强脸部、肩部、腿部有疤痕,臀部皮肤破损、骨头外露。家属怀疑,王志强生前曾遭受虐待。而医院给出“营养不良”的诊断,更让家属无法接受。

  家人说,老城派出所找到孩子后,未曾帮助寻亲,而是转交给市救助站。救助站接收孩子长达半年,也未曾登报或采用其他方式联系亲属。

  信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透露,去年10月3日凌晨,民警将男孩送入市救助站。经初步甄别,受助人存在智力障碍,不能提供姓名、年龄、住址等信息。为保障其安全,救助站将其转送至救助站临时寄养点新天伦老年公寓进行临时安置。

  今年1月21日,新天伦的工作人员发现王志强有感冒症状,遂告知救助站。工作人员将其送入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孩子病好后再次入住老年公寓。据医院介绍,4月18日,再次住院的王志强突然出现危险,抢救无效死亡。

  4月22日,《信阳日报》发布王志强的死亡公告。

  后信阳市公安局成立了由督察、法制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29日进行尸检。目前事件还在调查中。

  对于救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时有报道,为此,《法制晚报》记者请律师解读救助站应有的法定责任。

  法律解读 如因食物不足致死救助站应担责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说,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的职责就是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需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李青山说,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孩子去世时皮包骨头,可能由各种原因导致,但如果查清是因为救助站没有按照规定提供食物所致,那么救助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救助站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青山强调,实施救助是救助站的法定义务,“如果救助站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履行救助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孩子死亡,家属可以索赔。但是对于如何赔偿,法律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对于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更没有明确规定。”

  孩子说不清地址难苛求救助站找人

  李青山告诉记者,救助站的职责之一,就是帮助救助对象与家人取得联系。如果在半年之内,救助站没有帮助联系,那么救助站显然失职。但是,如果救助站无法获取救助对象家人的联系方式,则不能苛求。

  本事件中,孩子的母亲也表示,孩子智力相对低下,这种情况下,孩子有可能无法描述准确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如果因此救助站无法联系到家人,在此问题上,不能追究救助站的责任。

  未成年人及时送救助站警方已尽责

  李青山认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在本事件中,公安机关发现男孩后,已经将流浪孩子及时护送至救助站,尽到职责。

  没监护好智障儿子父母难辞其咎

  李青山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职责。

  孩子走失与父母疏于监护有关,“从报道中可以看出,王志强患有较严重的智力障碍,此前也曾经走失。这种情况下,更需要父母对其格外关注。孩子自己出去玩,监护人应关注他去哪里了,最好陪在身边。孩子直到晚上不回,大家才去找,肯定存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父母也有一定的责任。”

  律师呼吁完善未成年人救助法规和追责程序

  近年来,发生在救助站里的悲剧时有报道,李青山认为,“目前的救助制度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救助对象只限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而不包括农村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对于大量未成年的流浪人员,没有一个妥善的保护性救助方案。

  如果我们有完善的保护制度,当智障男孩进入救助站时,能送入儿童庇护机构安置,他就不会被送进老年公寓。如果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儿童社工、儿科医护人员及儿童心理辅导老师,孩子可能就不会不吃东西导致营养不良。

  李青山说,目前的救助制度对救助机构不履行救助职责缺乏完善的追责程序,虽然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但是,对监督的程序、手段等缺乏具体规定,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文/记者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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