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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自己认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法制晚报

  赵志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强奸妇女、幼女的数量由一审的13人变为12人

  今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二审公开宣判。

  上午9时,内蒙古高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期间,上诉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2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另外,记者注意到,被告人赵志红犯下的21起犯罪中,强奸妇女、幼女的人数由此前一审审理查明的13人变为12人。

  一审认定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赵志红分别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同时,认定赵志红是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

  二审:掐晕薛某翻找财物未构成强奸罪

  内蒙古高院认为,上诉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12人,情节恶劣;拦路抢劫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劫取被害人财物,作案4起,抢劫数额巨大;入室盗窃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又窃取被害人财物,作案8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

  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及一审认定赵志红于2000年9月23日入户掐晕薛某并翻找财物未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赵志红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

  一审判决后,赵志红不服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赵志红在二审最后陈述阶段强调其“立功表现”,“经过10年教育改造,自己现在改头换面,希望法官给予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另据媒体报道,赵志红的律师介绍,赵志红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挽救每一个失足的人。他愿意用劳动创造财富,回报社会,重新做人。律师认为这透露出赵志红的求生心理。

  此前一审法院在宣判时曾表示,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二审:罪行极其严重且累犯从重处罚

  内蒙古高院认为,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赵志红犯罪动机卑劣,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裁定。

  答疑1为何二审不认定赵志红的“立功”?

  对于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内蒙古高院为何不予采纳呢?

  内蒙古高院一相关人士此前向法晚记者分析称,赵在九年中没有一次翻供,坚持自己是真凶的行为,确实对纠正呼格吉勒图冤案、侦破“4·9女尸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赵志红的这个行为应定性为坦白情节,而不是立功。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具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也会依法减轻处罚。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此后当事人不再具有上诉权。

  二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之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答疑2死刑犯如何进行民事赔偿?

  2月9日,赵志红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今天上午,著名刑辩律师唐红新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赵志红如果有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使判了死刑,也需要进行赔偿,但是确实无赔偿能力的,法院只能裁定终止执行。

  对于其家属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唐红新表示,被告人被执行了死刑,如果有财产被家属继承,那么家属就有义务承担,如果没有,其家属没有该案民事赔偿的义务。

  背景链接呼格案与赵志红案

  1996年4月9日

  “4·9女尸案”发生,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

  “4·9女尸案”真凶赵志红落网

  2006年11月28日

  法院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案,因赵志红当庭指出检察机关的控诉漏掉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庭审暂停

  2014年

  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正式再审

  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

  12月16日检方宣布,经对“4·9女尸案”审查,对赵志红追加起诉

  12月17日原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带走调查

  2015年

  1月5日停审9年后,赵志红再次受审。

  2月3日呼格父母领到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月9日赵志红案一审宣判,被判处死刑。

  4月14日,赵志红案在内蒙古高院二审

    文/张莹记者李洪鹏温如军

news.sohu.com true 法制晚报 https://news.sohu.com/20150430/n412191711.shtml report 3013 赵志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强奸妇女、幼女的数量由一审的13人变为12人今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二审公开宣判。上午9时,内蒙古高院对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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