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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女子坠井身亡案续:市政管理处被判赔近48万

来源:北青网

  4月30日,青秀区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南宁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件”索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应当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处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77055元。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市遭遇暴雨天气,受害人万某在路过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柳沙农贸市场和柳沙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段的路口时,坠入由南宁市市政管理处管理的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检查井后死亡。事发后,受害人家属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两家单位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81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排水检查井设置在地面以下,具有隐蔽性,属于存在危险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在设置该公共设施后,管理人应对设施存在危险进行警示并负有防止他人遭受该设施损害的义务。因事发当天有暴雨,事发的窨井设置在城市道路的路口处,事发时路面已积水,事发处无路灯直接照射,能见度较差,从受害人所处位置的角度确难发现窨井的存在。

  因市政管理处未能举证证实对事发窨井已尽到管理职责,法院认为市政管理处对该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市政管理处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7055元。文/韦仲达

news.sohu.com false 北青网 https://epaper.ynet.com/html/2015-05/03/content_130867.htm?div=-1 report 731 4月30日,青秀区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南宁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件”索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应当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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