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昨日,“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的两名司机唐某某、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朝阳法院已于同日受理此案。
两人被控故意超速追逐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唐某某伙同于某某分别驾驶兰博基尼小型轿车与法拉利小型轿车,在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车内乘客徐某(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于某某、唐某某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
直接起诉系走速裁程序
此次飙车案中,受伤的女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根据2014年最新生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其中,轻伤一级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简单来说,轻伤一级相对严重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跟此前发生的东坝飙车案一样,该案在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未走批准逮捕程序,而是直接提起公诉。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介绍,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比较短,另外证据比较充分,事实争议不大,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会走刑事速裁程序,即直接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朝阳法院已于昨日正式受理此案。
追问
为何罪名非“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案发时间、环境,被告人无明显“加害性”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介绍,所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都对公共安全有一定危害性。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而根据本案案发的时间、所处环境,并无造成加害性的可能。
易胜华表示,涉嫌哪种罪名需看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主观故意,还需考虑造成的客观后果。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过重了,目前的起诉罪名是准确的。
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哪些?
车速、车辆损坏程度、伤者伤情等都会成量刑考虑因素
此前,被告人唐某某的母亲辩称儿子虽然超速,但现场有刹车痕迹,发生事故是因为路滑,并非故意飙车。新京报记者曾就此咨询汽车改装专业垂直媒体改联网创始人吴中华,其认为,仅从现场出现刹车痕迹,并不能判断出车主没有飙车。
昨日,易胜华表示,本案到底属于飙车,还是意外事故,应用证据说话。目前办案机关定性为追逐竞驶,应该是有充分证据的,包括道路两侧监控、路面痕迹推算出当时的车速等。
易胜华同时称,车速、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都可能影响案件量刑,其次,车辆损坏程度、被害女子受伤程度可以反映出车速以及被告人主观上的放任等,因此这些都会成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若罪名成立刑期可能多久?
若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最高可处6个月拘役
易胜华介绍,危险驾驶最高可处6个月拘役。“但个人认为飙车可能造成的危险性、危害性、主观恶性比醉驾大一些,喝醉酒情况下开车会按照一般车速开,除非醉得失去自控力。而飙车是明知超速仍这样开,可能造成的后果非常可怕。”
易胜华认为,在大屯路飙车案中,如果能够认定罪名成立,鉴于该案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且被害人及市政损失比较大,量刑幅度会偏重。
此案或涉及哪些民事诉讼?
律师分析认为,此案或引发多起民事诉讼
易胜华认为,该案可能不是一起民事诉讼可以解决的。如果两车存在相撞情况,划分了两车责任,则可能涉及互相起诉索赔。此外,市政部门可能因公共设施受损提出索赔。其次,受伤女子可以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赔偿金等,“不过具体赔偿情况也要看该女子为什么坐车,其自身有无过错,是否明知飙车等。”
追访
根据警方通报,兰博基尼司机唐某某21岁,北京市人,无业;法拉利司机于某某20岁,吉林省长春市人,无业。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二人虽然生活鲜有交集,但人人网和微博等社交媒体上的内容多有相同,豪车以及速度。
兰博基尼司机
14岁得台球比赛冠军
兰博基尼司机唐某某绰号“大天”,在北京台球圈小有名气。2009年,年仅14岁的唐某某即摘得九球公开赛北京站冠军。
此前,有网友称唐某某为“官二代”、“富二代”,对此,其母李女士否认,称一家人非官非商,没有任何背景,儿子买兰博基尼的钱是炒股所得,再加上其父的赞助。
大屯路隧道车祸发生后,北京媒体援引熟悉唐的朋友的消息称,唐某某人缘好,“经常组织朋友飙车”。
新京报记者梳理唐某某2013年度的人人网主页发现,他不光经常上传豪车、豪车钥匙的照片,还有大量关于“速度”、“改装”的互动。
比如2013年10月的一天,唐某某上传一张法拉利照片,并配文字:“比赛之前开F430出去happy一下。”
朋友留言:“换车了?”
唐回复:“没有,这辆是走私的,开着玩玩。白天不敢上路。过段时间换GTR。”
法拉利司机
母亲系吉林一油企前高管
此次车祸中涉事的红色法拉利车,登记在一个叫张某芳的女子名下。已有媒体证实,发生车祸时该车的司机于某某系张某芳之子。
新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张某芳系吉林长春一家石油企业的原副总经理。这家石油企业创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由长春一家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北京有媒体记者曾致电该油企,确证张某芳曾在该企业担任领导一职,但已离开。
根据相关文书显示,于某某一家在吉林的住址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小区。这也是能检索到的于某某早期读书的地方。一个其当年的同学介绍,2008年前后,于某某从长春该所重点中学转学,到北京一家私立中学读书。据了解,这家私立中学初中的学费为一年15万元左右。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3月,于某某加入北京一个豪车俱乐部。
加入豪车俱乐部前后,于某某购买了事发时驾驶的红色法拉利,挂在母亲名下。
与唐某某相似,在于某某的微博上,晒有大量关于豪车的图文以及飙车视频。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刘刚 实习生 魏思佳 刘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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