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银川5月7日电(记者朱磊)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获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明盛染化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廉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明盛染化公司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年6月,廉某某开始作为明盛染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至2014年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存有大量工业废水。经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检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案发后,明盛染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廉某某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明盛染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廉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明盛染化公司和被告人廉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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