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7日讯 记者万静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部今天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公布。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认证费、检验费、药品保护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收取。
财政部强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药监管理部门收取药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药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财政部规定,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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