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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前员工离职半年后被要求限制择业 索赔200万

来源:南方都市报
C 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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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何奎山 竞业限制,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陌生概念,但真的遭遇时却又是一件麻烦事。昨日,市民蹇先生就向本报反映,其去年从美的集团离职后进入顺德另一家家电企业工作,没想到入职新单位几个月后居然被美的集团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追讨违约金近200万元。蹇先生表示,离职前在公司人力部门面谈时被告知无竞业限制必要,而且书面协议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必须在离职前确认。对此,美的集团对外宣传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事已在劳动部门仲裁,或由法院裁决。

  离职前未通知开始竞业限制

  蹇先生是杏坛沃尔姆斯电器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去年8月份入职。在今年3月份,他突然收到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电话,通知他前去领取劳动仲裁开庭的相关文书材料。“我到了仲裁委员会,拿到材料一看,原来是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厨电)要我赔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198 .7万元。”蹇先生称,美的厨电正是他的前东家。

  据记者了解,蹇先生是美的老员工,从一名技术员成为美的厨电一个部门的经理,负责多头灶的生产项目。据蹇先生描述,2014年5月份,美的厨电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到一个“类似打杂”的岗位。在一份由美的厨电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的通知上,记者看到蹇先生被通知“负责开发部共性开发模块工作,不再负责多头灶开发模块工作”。他提到:“这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跟之前的岗位性质完全不同,基本工资不变,但实际收入大大降低,于是我就在6月份提出离职。”

  根据蹇先生与美的厨电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条款规定:“乙方离职前,应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同时也规定作为甲方的美的厨电必须发给蹇先生书面通知其开始或终止竞业限制义务。据蹇先生称,他6月份与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面谈离职事宜,“我咨询过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总监说不用。”而且直到7月份正式离职,他都没有收到书面通知。

  当事人称不掌握核心技术

  从美的厨电离职后,蹇先生应聘来到位于杏坛的沃尔姆斯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入职。新单位工作一切顺利,直到2015年3月份收到劳动仲裁位会员通知。此时,蹇先生才知道,早在2014年12月份,美的厨电就向其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要求蹇先生履行协议规定义务,“不得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并称已经向蹇先生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蹇先生提供的复印件显示,该通知于2014年12月15日发出,距蹇先生从美的厨电正式离职已经6个月。

  “我查了之前的工资卡,美的厨电确实在去年12月份开始每个月发一笔补偿金给我。”蹇先生称,因为已经搬离此前登记的住址,所以没有收到美的厨电邮寄的通知,“但我7月份正式离职,如果有竞业限制必要,按协议规定,必须在7月份就通知我,补偿金至少也应该在8月就开始发给我。”

  蹇先生表示,沃尔姆斯电器虽然也生产电器,但多头灶技术并不是某一家公司独有,国内和国际上有很多公司都能生产,“我并不掌握美的厨电的核心技术,而且我来新公司之前,这里就已经在生产多头灶。”

  美的表示要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解决

  更让蹇先生无法接受的是美的厨电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和向其讨要的违约金存在差距。记者在蹇先生打印的账户明细单上看到,其收到的补偿金是2100元。根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补偿金按蹇先生在美的厨电工作期间合同约定正常工资的七成。

  “劳动合同规定我的月基本工资是3000块,但实际平均每个月收入超过3万。”蹇先生称,“美的厨电在找我要违约金的时候,就不按基本工资计算,而是离职前一年年薪的五倍。”记者在美的厨电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上看到,按照蹇先生2013年年薪39.7万计算,蹇先生需要赔偿总额约为198.7万元。

  蹇先生告诉记者,在劳动仲裁之前,其与美的厨电的人力资源总监有过两次沟通,对方表示如果蹇先生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美的厨电会按月发放补偿金。

  “那两千多块钱,我怎么生活?”蹇先生质疑称,“美的厨电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在我离职前书面告知我是否要履行竞业限制,我离职几个月后再告诉我不能在这里干,那至少你的赔偿能公平一点。”

  目前,蹇先生已经聘请律师,顺德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已经开庭审理该纠纷,仲裁结果尚未公布。

  本报记者就此事向美的集团发出采访请求,该集团对外宣传部门负责人回复称:“合理不合理去劳动局仲裁、去法院判决就行了。”

  [律师说法]

  雇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是关键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表示,竞业限制条款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一定限制的权利。但是,美的厨电在蹇某离职数月以后要求其履行竞业协议,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未能离职后按月支付,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他认为,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是否掌握其商业秘密是认定竞业限制的关键因素。对于不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即使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也不应限制其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去其他单位甚至是竞争对手处工作。美的厨电以其与蹇先生现服务公司存在业务交叉关系为由而认为劳动者服务于沃尔姆斯电器即是对双方竞业禁止协议的违反之主张,实是对该协议的扩大性解释,涉嫌权利之滥用,有悖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原则。

  肖锦阳律师认为在美的厨电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存在的情况下,诉请赔偿近二百万元违约金的金额畸高。

  [知多D ]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或称竞业限制,是指用工单位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或相似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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