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底,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曾审理了一宗被告人多达49人的特大酒托诈骗案,而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110指挥中心原副主任许某雄也因给该团伙通风报信落马。法院一审后认定许某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判决对许某雄免予刑事处罚。对此,检方提出抗诉,记者获悉,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许某在关键时刻通风报信,社会影响恶劣,且一人犯两罪,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遂作出改判,许某雄被判有期徒刑2年。
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
2012年12月,海珠区法院曾审理一宗以杨某林为首的特大酒托诈骗团伙案,成员多达49人。杨某林等49人酒托诈骗案,曾以人数之多创下广州“酒托”诈骗案之最,团伙主要成员梁某与时任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的许某雄是十多年的老朋友。许某雄从2002年12月起便担任海珠分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
一审:自首免刑事处罚
据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4月起,许某雄为该诈骗集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通风报信。2012年4月至8月期间,许某雄分4次收取上述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梁某、杨某林、姜某(均已判决)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
当年8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决定当晚对该诈骗团伙实施抓捕,许某雄便向梁某通风报信。2012年11月5日,许某雄到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后退缴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雄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一审法院认为,许某雄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积极全部退赃等情节,遂判决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还判决,许某雄退缴的3万元,其中250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则发还给他。
宣判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许某雄一人犯数罪,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许某雄所具有的自首情节不足以免除刑事处罚。
二审:自首难逃刑事处罚
去年11月24日,广州中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二审。法院二审后查明许某雄的受贿金额共计3万元。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对许某雄量刑畸轻,理由如下:首先,许某雄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其次,虽然许某雄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免除处罚。第三,许某雄一人犯数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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