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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涉强奸被拘 “解保”两年后开不出无罪证明

来源:现代快报

  去年下半年,从南通到南京打工多年的小伙周某经人介绍到一家大型企业应聘,该单位提出了一个要求,提供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周某赶回南通,在派出所开证明却遭到拒绝,因为在公安内网上,周某被登记为一起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时至今天,这条信息仍然存在,但实际上,当时就因为证据不足,周某被释放了。“我是清白的,被人诬告,但现在却顶着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帽子,不知道警方什么时候能洗清我的冤屈。”周某显得很无奈。

  现代快报记者 孙玉春

  小伙涉嫌强奸被刑拘,不久后取保候审

  这件事情要追溯到2012年3月15日凌晨,当天清晨4点多,周某和另一名小伙邓某在南京建康路京隆国际公寓一单元发生激烈打斗,两人都受了伤。

  打斗之前,周某和年轻女子陆某在该小区的一处房间内。当晚,两人是相约到夫子庙一处酒吧玩耍,喝了不少酒,随后周某跟随陆某回家。但是在家里,陆某发了短信,把邓某叫了过来。

  当时两人在房间里发生了什么?具体的案情,现代快报记者没有从南京秦淮公安分局建康路派出所获知,不过记者看到了当时的报案记录,陆某报案称,周某企图强奸她,脱掉了她的连裤袜和内裤。

  在初步调查后,警方正式立案,并对当时还在医院治疗的周某采取了看管措施,3月23日,周某出院后因涉嫌强奸被正式刑事拘留。

  2012年3月30日,当时的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下发了《取保候审决定书》,称“我局正在侦查周某涉嫌强奸案,因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变更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解保”两年后,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此事,周某是叫屈的。他说,自己当时是有想和陆某发生关系的想法,但是在陆某明确拒绝后,他没有采取强迫手段。他认为,当时的白下区检察院所做的决定就可以证明。因为在他被刑拘之后,检察院没有对他批准逮捕。“那就是我的罪行不成立,我听说是证据不足。”

  取保候审一年满了之后,2013年3月31日,当时的白下公安分局解除了对其的取保候审。

  在此之前,周某是在1912街区一家酒吧做销售,自从这件事之后,周某脱离了这个圈子。取保候审期间,周某称自己封闭了一年左右,后来逐渐振作起来,在别人的帮助了,他获得了到南京一家大型企业上班的机会。

  “当时单位要求应聘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就赶回老家的派出所,但是却被拒绝了。”周某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民警在公安系统内网查询,发现他被登记在嫌疑人信息上,罪名是“涉嫌强奸案”,由于上面没有显示此案件撤销,因此派出所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这要影响到我什么时候?”近日,记者见到周某,他坚持自己当时是年轻气盛,一时冲动,对于女孩告他强奸,自己并不服气。“再者我右手手指受伤,也受到了教训。我还年轻,还想以后好好生活,怎么就一直把我当作犯罪嫌疑人呢?”

  周某说,因为这件事,他自己有过几次自杀的念头,不过还是放弃了。但是自己内心的确很苦闷,目前他在一家小饭店做厨师,收入也不高,自己去年谈过一个女朋友,后来也吹掉了。

  南京建康路派出所:案子是没撤,但不应该影响开无罪证明

  如东县大豫镇派出所:解除取保候审不等于结案,证明没法开

  5月12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陪同周某一起来到建康路派出所,询问关于此事的情况。当初的办案民警表示,此案确实没有撤销。当初因为证据不足,但是周某干了什么自己清楚,不排除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继续追究其责任的可能。

  随后,该所的教导员出面,对于记者的疑问,他表示,有罪与无罪是由法院来判决,这件事没有到法院,检察院也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追究。作为公安机关,案子是没有撤,但既然没有定罪,这件事就“翻篇”了。“如果在我们这儿,无罪证明肯定是可以开的。虽然有这个当初涉案记录,但不影响周某开证明。”

  那么实际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5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陪着周某一起赶回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公安系统内进行了常规查询,发现在江苏省公安平台内,确实登记有周某涉嫌强奸案的信息。上面周某显示为“嫌疑人”,案件状态是“破案”。但是上面没有登记具体的处理结果。

  对于周某出示的取保候审以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当地社区民警表示,按照他们的理解,如果案子不成立,那么只有撤销了案件,嫌疑人信息才不会显示在公安内网上,他们就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目前他们只能如实出具,即“涉嫌强奸案,解除取保候审。”

  但是,社区民警表示,解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件终结。因为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到期就要解除。

  “嫌疑人”的枷锁要背负到何时?

  在跑了一圈之后,周某依然苦闷。最让他痛苦的是,何时能够解除这个“嫌疑人”身份,他没有得到确定的回答。

  按照建康路派出所的说法,撤销是要通过公安分局,按照程序办理,不是想撤就撤的。派出所负责人明确表示,当初立案没有任何问题,“有犯罪事实,属于管辖区,要追究刑责”。

  但是对于“嫌疑人”信息,建康路派出所方面又表示,这个信息只有在公安内网才能查到,普通人通过网络是查不到任何这方面信息的,因此对于周某本人的形象声誉等应该没有什么影响。

  记者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那么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又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可能的,是撤销案件还是长期挂案?记者查询此前相关的报道和专家分析,称对于这方面,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周某郁闷地表示,目前自己就是个活动自由的“嫌疑人”。这个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因为他也咨询过,像他这种情况,无法出国。

  检察官:公安机关不撤案没什么问题

  就此事,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南京市某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他认为,这件事就是信息上公安内网的问题。

  “检察机关是‘存疑不诉’,证据不足就不追究责任。”他说,但是在政法系统内部,对于存疑的案件予以登记,长期不撤案的情况实际上很多。

  而这种做法是有他们的道理的。这位检察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最终不追究责任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轻伤害后达成和解的,到了检察院后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的等,虽然有些案件检察机关最终没有起诉,但是涉嫌犯罪的信息仍然会挂在公安内网上。

  “从大的法律层面上理解,只有法院判决了才是有罪的。但是政法系统有自己的理解。”

  倒是单位要开“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事,他认为,实际上是用人单位违规。“很多单位要求提供该证明,依法无据。其实只要我到单位来的时候是自由的,一般就没有理由不录用我,这算是一种就业歧视。”“而且反过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来,公安机关绝对不会出具某人是犯罪嫌疑人的证明。”

  此外,这位检察官也表示,从司法改革的角度看,其实在确实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时候,应该由法院来出具,这样就不存在周某等类似遇到的问题了。

  专家:对当事人负责,应该先撤案

  据了解,撤销涉案信息也是可以的。不过程序的确比较严格。

  另据内部人士称,公安机关登记涉案信息,还有一个考虑,就是方便公安机关办案,万一相关嫌疑人再有类似案件发生,便于公安机关比较和定案。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表示,对于此案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其实逮捕或者不逮捕不代表有罪或者没有罪,对于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其实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起诉。只是不清楚此事的报案警方有没有这样做。

  如果这是疑案,公安机关是可以继续侦查的,但是应该有一个期限。一直登记在案的话,就会限制出入境等,这样似乎不太合适,也不能让人一辈子背着“嫌疑人”的负担。

  南大法学院教授王钧表示,对于具体哪些情形应该及时撤案,哪些情形暂不撤案,法律上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原则性规定是有的。对于即使有一些证据怀疑其犯罪,但是没有定罪,现在也没有继续侦查条件的,是可以撤案的。王教授表示,他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一个扬州的案件已经两年多了,当事人先是被刑拘,结果还是没有查清证据,又取保候审,然后也解除了。还是证据不足,但警方还是在工作。这种情况倒是很难说让警方立即撤案。

  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一件案件侦查终结了,又没有新的证据出现,那么就应该立即撤案,不要再挂着了。这对当事人,才是负责任的做法,“你没有在继续工作,就算民警怀疑其实施了犯罪,也不能继续挂着。这就是疑罪从无的原则。而且就强奸案来说,时间是很重要的,一长所有证据就都灭失了。”

  另外,警方也不用担心这样会放掉了犯罪嫌疑人。王钧说,“如果哪一天真的重新发现了新的证据,案子可以重新立起来。但不要把死案一直挂在那儿。”王钧教授表示,除了办案上的考虑,有些公安机关可能还有顾虑,因为对当事人采取了刑拘等强制措施,一旦撤案可能当事人会申请国家赔偿,因此才坚持不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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