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5月19日电 (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海薇)19日,浙江嘉兴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坐在了海宁法院的被告席上,原告贝先生因不服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因未按规定停车让行的行政处罚而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据悉,贝先生是海宁史上首位不服未礼让斑马线处罚决定而打行政官司的私家车司机。
不服处罚诉至法院
2015年1月31日,海盐的贝先生来海宁办事,途径海宁市区西山路而被当地交警拦下。交警告知贝先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的处罚。
贝先生学过法律,对于这个结果,他当即表示了异议,并要求查看监控路线。他认为,事发路段车流量、人流量均较多,他无法确定监控中的所谓违纪车辆是他驾驶的,而即使车辆是他驾驶的,予以他行政处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贝先生说,不能对法条做机械理解,法条规定机动车让行人先行没错,但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如果行人已经停下主动让车辆先行,车辆可以先行通过。“如果认为人行道上只要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让行人先行,那行人只要走人行横道,岂不是根本不用顾及左右是否有车?而录像显示路段是一条交通繁忙的主干道,按交警理解,只要行人出现在人行横道就必须停车让行的话,机动车基本就无法通行了……”
贝先生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他在2015年2月13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交警大队公开赔礼道歉。4月21日,法院受理此案。
当庭播放监控视频
5月19日上午,海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贝先生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顾建飞,民警陆阳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
交警方面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贝先生实施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是《道交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以及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庭递交了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材料。
到底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本案又是否属于应当礼让行人的范围?法庭归纳了上述两个争议焦点,并当庭播放了四个视听资料。
在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一辆银色的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斑马线,而行人由南向北横穿斑马线,银色车辆通过时,行人站停,车辆通过后,行人继续往前走。该监控视频并不能看清该车辆的车牌号码。另一段视频是执法人员从另一个角度拍摄了银色车辆的行进过程。
另外两个视频是执法记录视频,记录了民警对贝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整个执法过程。
争议:应当还是必须让行人?
观看视频后,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贝先生直言,在这个时间段他确实经过事发路段,但是通过视频中并不能看清车牌,虽然车子的颜色和型号和他的车子一样,但是并不能确定这辆车是贝先生驾驶的。
对于这点,民警陆阳向法庭说明,由于当时是现场执法,交警在前方100米左右设置了执法区域,在人行横道上,也有多名执法人员,在违法地点也有摄像记录,在发现原告交通违法后,即通知前方拦截点的人员进行拦截,违法车辆一直在交警部门的视线中,因此可以确定违法车辆是由原告驾驶。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贝先生发表意见,他认为法律规定“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法条的关键词应放在“正在通过”和“应当”上,“正在”应当是连续性动作,但本案中行人已经在避让车辆,停了下来,而不是车辆逼迫行人去避让,因此车辆减速通过的做法并没有不妥。而法条中的“应当”也并不是交警理解的“必须”的意思,本案并不在处罚范围之内。
交警也发表了自己对法条的解读,“法律条文中有可以和应当两种规范,应当就是必须做,不光是这个法条,其他法条我们也这么理解的。”法条规定是“停车让行”,而非减速让行,光减速的话,作为行人是很难判断的。被告方认为当行人在斑马线上时,机动车必须停下来让行人优先通过,以保护好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庭审中,被告方还出示了一个公安部的数据,即2013年至2014年,全国因未礼让斑马线行人导致交通事故共4907起,一共造成1145人死亡,死亡率达到23%多。
该案将在近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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