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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禹晋永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被驳回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记者 何欣)网络“大V”禹晋永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后,依然不服并继续申诉,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记者日前从一中院获悉,禹晋永的申诉因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而被一中院裁定予以驳回。

  两级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禹晋永代表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5月,禹晋永在项目及土地未获合法审批,也没有落实资金来源、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情况下,以凯爱投资公司的名义发布招标公告。此后,禹晋永以购买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单位北京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2.2万元后提现。8月,凯爱投资公司被吊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禹晋永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2.2万元。

  禹晋永的申诉理由主要包括认为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一、二审法院采信该证据,致裁判错误,以及对《公证书》等证据审查认定错误、判决中回避了其要求对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名进行鉴定的申请等问题,并以此认为一、二审判决定性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

  一中院审查后认为,梁山县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当庭质证,而《公证书》等相关证据不能否定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至于讯问笔录上也有禹晋永本人的签字,能够证实上述讯问笔录系侦查机关依法作出。

  一中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禹晋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并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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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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