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衢州5月20日电 (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李强 李济洲)利用职务之便及当地社会影响力,以“确保无障碍施工”为由向企业索取“好处费”,记者20日从浙江衢州常山法院获悉,该县辉埠镇杨梅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支委村委等6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分别判处6-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16-20万元不等的财产;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80万元。
浙江常山县江山虎水泥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通过常山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选址在辉埠镇杨梅弄村。
征地初期,村两委成员积极配合、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后来,徐某等6名村干部认为自己在征地中很辛苦,应该得到一些“好处”,于是共同商议承包江山虎公司的土石方平整工程。因此,他们多次与镇政府、园区提出希望承包该工程“赚点钱”的想法。
2007年6月,因土地平整需要特殊工艺,常山县政府根据江山虎的申请将工程拟标给业主单位自行施工。徐某等人得知消息后不服气,于是6人共同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并宣称“如果该工程不给他们做,谁也做不下去”。
江山虎公司考虑到徐某等人在当地的影响力,为了防止工期延误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便主动提出二三十万元作为补偿,希望村两委能协调好日后的纷争,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然而,徐某等人估算工程利润至少有120万,认为补偿太少,并表示“如果不给100万元的话,这个工程做不下去。”
后来,江山虎迫于无奈同意补偿80万元,用以换取6名村干部“保障无障碍施工”的口头承诺。工程结束后,该公司通过通过具体施工人薛利文分三次向徐某等人支付80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缴税。
2013年11月,常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6名村干部以阻挠施工为由,强制索取江山虎公司8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徐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的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对村集体范围内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负有调处和维护的职务便利。通过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方式强制索取他人的80万元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故对常山县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施佳秀 李强 李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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