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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纠纷案平均要审超过一年

来源:信息时报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龚德家 马伟锋

  广州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七成集中在越秀、白云、天河、海珠四个区,且大型三甲医院成被告的最多。由于重复鉴定拖长审判过程,一审平均周期就长达200天。而患者索赔金额平均34万余元,最终获得判赔金额不到六分之一。

  广州中院调研了近五年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昨日发布了《2010~2014年广州医疗纠纷诉讼情况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一位糖尿病老人被滴注葡萄糖后死亡,医院事后却篡改病历企图隐瞒,最终被判承担四成责任。该案引发各界热议“病历能否固化防篡改”。

  三甲医院易成被告 七成纠纷集中在四区

  白皮书指出,在广州,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大型三甲医院、村镇卫生医疗机构乃至私人诊所等各级的医疗机构,也涉及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骨科等专科医院以及整形美容机构、康复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

  但是,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作为被告的比例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诊疗服务总量大,诊疗医案更为疑难复杂和紧急,风险更大,更容易发生争议。

  广州医疗纠纷案件也呈现相应的地域性分布特点,越是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医疗纠纷的数量越多。

  从全市来看,医疗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大型医疗机构较多的城区,其中越秀33.16%、白云15.16%、天河15.16%、海珠13.48%,仅这四区就占了全市医疗纠纷案件的76.95%。

  数据还显示,在发生医疗纠纷的专科分布上,妇产科、骨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与心血管内科等所占比例较高。

  一审平均周期200天 超两成案鉴定超3次

  据统计,近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2010年至2014年,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医疗纠纷案件共计1131件,而2005年至2009年的案件共计727件。然而,医疗纠纷一审案件的审理周期,远远超出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

  以案件比较集中的越秀、白云、天河和海珠法院为例,近3年的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期限平均在200天以上。广州中院近五年医疗纠纷案件二审期限平均达到100多天。一审二审加起来超过一年。

  白皮书认为,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长主要是受医学鉴定周期长的影响。

  由于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更多还要依赖于医学鉴定,但目前广州市医学会没有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入选全省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名录的机构只有20家。

  据统计,广州中院近五年判决的270件二审案件中,一审做过医疗鉴定的有227件,占84.07%;有的还出现了反复多次鉴定。比如一审多次鉴定率平均27.78%,其中2013年达到36.07%,2014年为22.45%。

  患者索赔平均34万 判赔额不到六分之一

  此外,向金华指出,从赔偿金额来看,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与患者主张的数额反差较大。据统计,近五年广州中院二审医疗纠纷案件患者的请求金额平均为34.4万余元,最终支持的金额平均为6.3万余元,接近六分之一。

  “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患者在医学知识欠缺的情况下,缺乏理性认识,提出的诉讼请求超过正常标准,追求利益最大化。”向金华说,“老百姓作为患者把命都交给医院了,但实际上发生纠纷以后,对医院却是极大不信任,这是不正常的。”

  白皮书指出,一些医护人员不重视与患者沟通,没有时间耐心解答疑问,让患者感觉不受重视和尊重。有的医护人员对病情告知不够细致,对诊疗方案的风险告知不够全面,没有详细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及优劣等,导致患者对治疗行为产生疑虑。

  据统计,广州中院近五年来二审判决结案270件中,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173件,占64.07%;判决医疗机构无须承担责任的案件97件,占35.93%。其中,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件109件,占40.37%;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64件,占23.70%。

  典型案例

  糖尿病人被打葡萄糖

  死亡后病历还被篡改

  事件发生在2009年,黎老伯因糖尿病、高血压先后多次到广州某医院治疗。同年12月24日晚22时15分,黎老伯突发气促半小时,心悸、大汗淋漓再次来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黎老伯突发左心衰,糖尿酸酮酸中毒。医生立即给他静脉滴注5%葡萄糖250ml等药物。但是黎老伯病情危重,被推送到急救室,该医院请了外院医生会诊。

  次日凌晨,黎老伯不治身亡,家属报警。公安处理纠纷过程中,医院及黎老伯家属都没有对现场和有关治疗的实物进行封存。经查,门诊病历内文有涂改,原先5%GS250ml(葡萄糖)改为0.9%NS250ml(生理盐水),病历有涂改痕迹。

  黎老伯的家属向法院起诉,医疗鉴定认为,该院存在医疗缺陷,包括药物使用指征不准确,询问病史不够详细,病历书写欠规范。但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及操作规程,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有多处涂改的痕迹均未按病历管理规范执行。且初诊医生应该知道患者症状、体征的情况及用药禁忌,但由于疏忽而未尽注意义务,两次为患者滴注葡萄糖。

  综合患者原发病、鉴定意见等因素,一审确定医院对患方所受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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