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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将贪污受贿起刑点提高到3万元

来源:法制晚报

  跨省贪腐案就严不就宽

  专家建议将贪污受贿起刑点提高到3万元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日前提出,应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对于在多个省份贪污受贿的,应考虑按照“就严不就宽”的原则,适用入罪最低标准的所属省份的具体数额标准。

  现实困局同样是贪贿犯罪情节差异大

  赵秉志教授日前在《中国法学》杂志上撰文称,我国现行《刑法》第383条明确将贪污罪的法定刑分为四档,其适用最主要的依据是贪污数额,情节只处于附属地位;而受贿罪则完全借用了贪污罪的法定刑。

  赵秉志认为,量刑的根据应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更无法完全通过贪贿数额来反映。

  如果不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无法理解为何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万余元、国家食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694万余元都被判处死刑,而一些受贿数额更大的高官却只判处死缓,如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等。

  赵秉志对《法制晚报》记者说,因为贪贿数额不是裁量刑罚轻重的唯一根据,还有其他情节影响其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而合理地影响刑罚裁量。

  如何完善确立数额与情节并重标准

  赵秉志建议,取消现行刑法典中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并重的二元弹性模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作此考虑。

  此外,建议考虑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刑点)适当提高到3万元。

  赵秉志提出,由于各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其确定的具体数额标准肯定不一致,具体数额标准适用时很可能存在省际冲突。

  刑诉法确立了以犯罪地为主的刑事审判管辖原则。未来犯罪地与审判地不一致的中高级官员贪贿案会越来越多,对于此类案件应适用犯罪地所属省份的具体数额标准。

  因为同样的贪贿数额,在不同地区,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以犯罪地的具体数额标准作为认定依据,能更准确地评价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在多个省份贪污受贿或者贪污受贿的共犯在不同省份作案,可考虑按照“就严不就宽”的原则,适用标准最严(最低标准)的所属省份的具体数额标准。

  在多省份贪贿或贪贿的共犯在不同省份作案,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或有多人协作实施犯罪,选择适用最严数额标准,符合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政策精神。 文/记者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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