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5月28日电(记者刘美子)安徽一国企财务科长6年时间竟受贿达2660万余元,近日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院指定管辖的马钢原财务科科长李新商业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现年46岁的李新,是辽宁省大连市人。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李新利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财务科科长、贸易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堵某某经营的常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马钢钢材销售定价、价格变动情况、马钢资金政策等信息,违规收取堵某某不合规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为堵某某与马钢销售公司签订虚假钢贸合同提供帮助。这期间,李新共计收受堵某某2660.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对被告人李新违法所得2660.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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