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李绍富)几天前,南京石城公证处接待了一对夫妻,他们要进行财产约定公证,男方要求把所有财产公证给女方后两人离婚。公证员询问得知两人是担心债主起诉维权,自家房产不保。在公证员劝说下,他们放弃了故意通过公证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
公证员仔细询问得知,男子以前是做生意的,两人结婚多年,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现因生意出现问题,向别人借的钱无法偿还,担心对方起诉会执行家里的房产和其他财产,才商量离婚,并希望通过公证方式,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
公证人员告诉他们,夫妻财产约定最重要的法律规定,就是夫妻财产约定书不得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相关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约定应该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前,而不宜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后。这个原则,体现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和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而不是全部债权或债务由一人承担。
这对夫妻没再坚持办理相关公证,表示会一起面对可能的债务,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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