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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打工去世两丈夫索赔 法院:同居者不取得遗产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京6月3日电  (周立虎 唐修军)同自己一起生活了20年的“妻子”在上班途中突发脑溢血死亡,作为“丈夫”的李想与浙江长兴县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管理处”)签订调解协议书,获得各种费用共计15万元整。而3日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想与管理处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无效。

  1979年,江苏阜宁县的王宏亮与孙艳经人介绍相识,没有领取结婚证就请了亲戚朋友办了几桌酒席,算是结婚,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孙艳为生活琐事经常被公公打骂,而王宏亮也不加阻止,只有同村因病丧偶的李想对孙艳关爱有加,从而孙艳对李想渐渐有了好感。

  1993年孙艳再次遭到公公的打骂后,同李想一起来到苏州一工厂打工,两人过起夫妻般的生活。2005年因工厂倒闭,两人来到浙江长兴县,一起在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管理处从事保洁工作。

  2012年9月,孙艳上班晕倒在垃圾桶旁,因脑溢血不治死亡。经长兴县龙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管理处一次性赔偿孙艳的“丈夫”李想各种费用15万元整。李想将孙艳的骨灰带至老家安葬。就在事情处理结束的半个月后,王宏亮带着自己的一双儿女找到管理处要求赔偿,在协调不了的情况下,父子三人将李想及管理处告到阜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死者孙艳的配偶和子女,王宏亮父子三人依法享有对死者善后赔偿事宜的处理权利,李想并非死者的亲属,其与管理处签订的调解协议损害了王宏亮父子三人的利益,依法应属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王宏亮和孙艳属于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李想和孙艳则是同居关系,不能够以配偶的身份来取得遗产。当然,李想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于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是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至于份额多少可以另外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news.sohu.com false 中国新闻网 https://www.chinanews.com/sh/2015/06-03/7320393.shtml report 888 中新网南京6月3日电(周立虎唐修军)同自己一起生活了20年的“妻子”在上班途中突发脑溢血死亡,作为“丈夫”的李想与浙江长兴县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管理处”)
(责任编辑:UN660) 原标题:女子打工去世两“丈夫”索赔 法院:同居者不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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