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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东呼吸综合征密切接触者应配合防疫

来源:法制晚报

  新闻回放

  据报道,5月26日下午4时46分,进入广东省惠州市的一名韩国人已被确诊为中国首例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MERS)。这名韩国男子是在明知道自己有病的情况下,逃避本国隔离,进入广东境内的。该事件曝出后,引起国内人对疫情的担忧。

  此后,78名与其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态,也牵动着公众的神经。一场寻找“密接者”的行动也紧急进行。开始是13名“密接者”失联,后来是6人没找到。

  昨日晚间,广东省卫计委通报称,中国首例确诊MERS韩国患者进入中国内地后的78名密切接触者已全部找到。

  此外,5月29日发布的确诊患者金某病情仍重,精神疲倦,情绪波动明显。专家组已根据患者状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据悉,通过卫生计生、公安、检验检疫、边检、外事等多部门联合查找,78名密切接触者全部找到。其中,在广东境内的75名密切接触者均已采取集中方式隔离观察,暂无人出现不适。另3名已经离境的密切接触者分别通报相关国家和地区。

  北京市卫计委昨天通报表示,目前,市卫生部门已同出入境等部门组建了针对MERS的联防联控机制。对于全市各医疗机构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需要将病人隔离留观,同时进行MERS病毒的检测和排查,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昨天,香港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公布两宗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个案,并再次呼吁市民注意旅游安全,充分考虑到访地方的健康风险。昨日香港公布的两例个案包括,一名三岁女童和一名四十一岁女子。两宗个案对MERS病毒呈阴性反应。

  中国工程院院士、呼吸道疾病专家钟南山4日就我国救治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和疫病防控问题接受采访时表示,从现阶段所掌握的情况看,中东呼吸综合征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途径类似非典的喷嚏、飞沫传播,但通过空气传染的证据仍不充分。

  那么,对于患者隐瞒病情入境,他在法律上可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专家解读

  解读一隐瞒病情入境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

  据报道,该韩国男子曾在过境香港时隐瞒病情,并反问机场人员没有问及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事宜。

  香港特区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表示,对于该患者提供失实资料,特区政府正征询律政司意见。若律政司认为条件及理据充分,会考虑采取法律行动,但要患者在港时才可执法。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解释,这名韩国男子首先违反了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其隐瞒情况逃避检疫,可能被处以警告和罚款。还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携带传染性病原体入境,可能根据情节被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解读二密切接触者有配合防治的法定义务

  据最新进展,目前国内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已经全部找到。此前,报道有多人失联。那么,对于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来说,如果不主动配合隔离是不是违法呢?

  丛立先表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相关“密接者”具有配合防治的法定义务。如果上述“密接者”拒不配合,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将处5万至2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三散布疫情谣言面临行政处罚

  随着公众对MERS关注,对其传染和预防的认识不足,一些谣言也随之四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通过在空气中传播。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表示,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不易大规模传染,公众不必过于恐慌。

  对于传播谣言者,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新闻链接

  2003年“非典”肆虐,国务院专门颁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2004年初,我国爆发禽流感疫情,在第一例禽流感病例确诊当日,有关部门就公布消息,并提出相应措施,积极应对禽流感的举措有效遏制了疫情传播。

  2009年,甲型H1N1流感疫情出现,因防控需要,配合疾控部门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甲型H1N1(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隔离期间,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文/记者王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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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专家:中东呼吸综合征密切接触者应配合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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