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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价3500元公司买贷款人 银行:贷款人或涉骗贷

来源:法制晚报
招聘贷款人进行贷款流程图
招聘贷款人进行贷款流程图

  “手里缺钱的抓紧了,招银行担保人数名,下款后给个人好处费3500元,签免责协议书……”

  最近,市民郭先生反映称,他发现了这样一则看起来很诱人的广告。

  《法制晚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招聘贷款担保人的公司联络人,在办理流程中频繁更换见面地点,并且要求扣押贷款担保人的身份证,也不想让记者看免责协议。

  律师称,以这样的方式贷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银行表示,这涉嫌骗贷,若公司不能还款,第一责任人仍然为签合同的贷款人。

  发现 当贷款担保人能赚3500元

  最近,手头不宽裕的市民郭先生正在寻找兼职,无意间在马驹桥附近看到了一则招聘贷款担保人的广告。

  广告中称,要招银行的担保人员数名,主要工作是帮公司贷款,并称公司有房产做抵押,此款公司用公司还,签免责协议书。公司一年内全部还清。3-5个工作日下款后给个人好处费3500元。对个人无任何影响。要求20-58周岁,白户或者纯白户都可以做。轻微逾期的也可以,户籍不限,男女不限。

  郭先生虽然看着动心,但觉得这种行为属于欺瞒贷款方,于是向本报记者反映了此事。随后,记者和郭先生一起对这个招聘银行担保人的公司进行了探访。

  探访 联络人放鸽子数次更换见面地点

  近日,郭先生拨通了联络人的电话,对方告诉他在青年路地铁站见面,会合之后办理手续。

  当天上午11时许,记者跟随郭先生一起到了指定地点。但始终没有人来接应。

  郭先生再次致电联系人,对方通过电话指引他前往地铁站附近的天鹅湾小区,并要求郭先生将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短信告知他,被郭先生拒绝了。

  记者随郭先生到了天鹅湾附近,仍然不见联络人影子。对方表示自己在上海,没办法接待郭先生,只能找其他人接待。

  最终按照对方指引,记者随郭先生一起进入了一家整形店,但进去后记者看到了一个资产管理公司的招牌。店里进进出出的两三个人不停打量郭先生和记者,但始终没有人接待。

  第五次给联络人打电话时,对方则让记者和郭先生先回到地铁口,因为这家公司出了点意外,目前不能办理了。联络人表示再联系一家公司,争取到地铁口会合。

  等了十几分钟之后,联络人发来“今天出了意外,明天再来”的短信,对方承诺将给与交通补偿100元。

  当天下午,郭先生接到通知说见面地点改在马驹桥,但当天晚上又将见面地点改在了大兴黄村火车站附近。

  见面 公司偏僻必须扣押身份证

  第二天上午9时30分,按照联络人所说,记者又随郭先生来到了黄村火车站。联络人提供了一个负责人电话,该负责人称自己负责办理担保人的具体事情,他指引记者和郭先生到地铁站向东的大兴桥,到了之后找到一家名酒城。

  到了名酒城,一名男子从旁边一个三层窗户上招呼郭先生上去。原来要做担保的公司在名酒城西侧的一个写字楼里。

  这个负责人是一个四十多岁、北京口音的男子,他在楼道里等着郭先生。还没进屋,男子就称要扣押郭先生的身份证,如果不能做到就别办了。随后还问询郭先生说好的“好处费”是多少钱,并给联络郭先生的人打电话确定谈好的价格。

  在郭先生和记者的要求下,男子带郭先生进了办公室。办公室里有七八个人办公,该男子的办公桌上堆放着一些贷款所需的材料和一张写有“我自愿申请20万贷款”的A4纸。记者提出想看看办理贷款后要签的免责协议书。对方开始拒绝,表示等钱下来再看,现在不能看,但记者反复提出不看免责协议书不放心的时候,该男子拿出一张协议书给记者看。

  记者发现合同上甲方的名称是空白的,乙方有一人签字。合同背面还有手写的“收据”。记者未能完全看到公司盖的章就被男子收回合同。记者只看到了盖章公司上写有“嘉”和“绿缘”的关键字。经过搜索记者发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与该公司名字相近。

  在办理之前,对方称需要把身份证扣押一个星期左右。最终郭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扣押身份证,便离开公司。

  亲历者讲述 拿了3000元好处费担心要自己还款

  林华(化名)去年曾经亲自当过担保人。去年夏天,一公司以林华的身份贷款20万元。林华从中拿到了3000元的报酬。与郭先生仅需要扣押身份证不同,林华是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以这个公司的员工名义去办理贷款的,但贷款抵押的资产由公司来出。

  贷款成功以后林华拿到了自己的“劳务费”并且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随后这笔钱该公司怎么用,如何还款,林先生再也没有过问,公司也并没有告知。

  协议书上说,林先生作为乙方只负责提供身份证、手机号、配合贷款签字等事宜,甲方公司提供抵押资产并负责还款。该贷款甲方只是利用乙方名义,该笔贷款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虽然签了协议书,但林华这一年来心里一直担惊受怕,生怕对方不还款的话需要自己去还。

  记者查询发现,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制定的贷款通则中称,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而当过担保人的林华则告诉记者,与公司签订免责协议,撇清还款责任的时候,他并没有与银行打过招呼,只是他与公司的个人协议。

  律师说法 行为不合法涉嫌贷款欺诈

  到底该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记者咨询了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冀旭宇律师。冀律师告诉记者,这种采用社会人员替公司做担保贷款的情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以看起来合理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贷款者对于银行轻则算违约,重则可能涉嫌贷款欺诈。

  冀律师告诉记者,这个合同书只能从层面反映事实。而贷款合同只针对特定主体(林先生),且对贷款使用目的是有限制的,违反使用限制或者将贷款挪用、借给他人,借款方(银行)有权提前解约,并且还款义务人还是林华。他偿还借款后可以根据协议书追偿。

  如果借金融机构的钱,弄虚作假导致借款无法追回的,可能还涉嫌犯罪。冀律师表示,这种合同游离在法律边缘,不能轻易相信。

  银行说法 贷款人需偿还替人贷款风险大

  记者咨询了某银行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一般银行对公贷款的责任人都是企业的法人,除非该公司委托给可靠的公司或者个人。公开招聘社会个体担任借款责任人的,银行一般不会允许。如果存在上文中叙述的情况,银行知道真实情况后,一般不会放款的。

  同时有银行专业人员告诉记者,像这种以某人名义贷款后把钱给其他人或公司使用的,涉嫌骗贷。如果借款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追究的第一责任人仍是这个签订合同的借款人。对于借款人来说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文/记者石爱华新闻观察员郭东

  制图/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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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开价3500元公司买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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