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梅晓春,以通过高回报率吸引公众投资购买公司股份等,6年间向620余人非法集资1.8亿余元,至案发还有1.2亿余元未返还。2014年12月18日,二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梅晓春无期徒刑,公司另外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4年和5年。其中一人为梅晓春的哥哥梅晓冬。
曾在金源鸿基公司任职的李碧天等人,因帮助梅晓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万元,被法院判刑后不服上诉。今天上午,二中院开审此案。李碧天表示,一审量刑太重,她自己投资的钱都没有收回来。
上午庭审 吸收2500万公众存款被告人上诉
上午11点15分,庭审开始,4名被告人李碧天、吴银安、宋同辉和陶德印被带进法庭。一审宣判后,陶德印没有上诉,但因为3名同案提起上诉,因此陶德印也要出庭。
走见法庭时,吴银安等人纷纷点头跟旁听席上的家属打招呼。
4人中,59岁的李碧天是唯一一名女被告人,她中专文化,原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
65岁的吴银安大学文化,职员。
39岁的陶德印大专文化,经理。
4人中最年轻的是34岁的宋同辉,高中文化,销售部二组组长。
西城法院一审查明,4人在梅晓春(已判刑)等人的组织、策划及领导下,分别积极实施或参与实施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万元。其中李碧天向16人非法集资500余万元;吴银安向24人非法集资900余万元;陶德印向21人非法集资700余万元。宋同辉向12人非法集资400余万元。
西城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李碧天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吴银安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陶德印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宋同辉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李碧天、吴银安、宋同辉不服上诉。
女经理:我自己的投资也没收回来
李碧天首先受审。她说,“一审判决事实属实,但量刑过重。投资人的钱还不上,不应该算在我头上。我只是根据公司告诉我们的情况做业务,项目是否能够盈利,都是听公司老总说的。我经手的客户没有一个盈利,只有一些人拿到了本金”。
李碧华说,她的提成并不多。“2006年别人告诉我这个投资很好,我就到该公司投资,2007年才到该公司工作,我自己的投资也没收回来”。
吴银安则表示认罪,但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我找的客户没那么多,只有指控24人的一半。”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案情回放 老板判无期3高管也获刑
金源鸿基于2006年7月6日在西城区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北京市第一家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公司。
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梅晓春虚构该公司拥有股份的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以投资购买公司股份、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等地非法集资1.8亿余元。
今年51岁的梅晓春受审时称,他一共收上来的投资款大概1.2亿元,不是1.8亿。他说,募集到资金后,绝大部分项目都没有经营起来。到他被抓时,公司没有一个项目盈利,所有进项都是投资人的投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晓春使用诈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处曹多武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梅晓冬、邹高峰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受害人:投资百万血本无归
被骗的投资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不仅有普通百姓,也有教授、将军、官员等,最多的投资了200万,少的也有几万元。
此前开庭时,一名70岁的老太太说,她以前是国企会计,2008年在金博会上认识了梅晓春。因为以前做基金亏过钱,她对梅晓春公司的项目考察了一年,还亲自去发改委核实,确认该公司在发改委有备案,才投资了130万元。没想到合同到期后,对方说项目还没开工,没钱还投资款,让她等。最终,她等来的是梅晓春被刑拘的消息,血本无归。
有投资人告诉记者,有一个老太太投资了100万元,直到死都没有拿回钱。“老人在死之前才告诉家人被骗的事,当初是瞒着家人投资的。”
办案人员:追回投资不乐观
此案此前每次庭审,都有很多受害人来旁听,这些人大部分是白发苍苍的老人。他们都对能否追回损失表现出极大的担忧,对被告人的刑期并不很关心。
判决显示,在案冻结资金60余万元、渤海银行140余万元的信托受益权、扣押奥迪A6轿车1辆,赃款23750元、艺术品瓷器若干等财物。与受害人的投资金额相差甚远。
办案人员曾表示,想要追回剩下的投资款并不乐观。因为金源鸿基公司“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者的资金支付前投资者的本金和高息;公司招聘员工以高提成作为诱饵,员工月薪高达5万元甚至10万元。
法条链接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区别?
本案中,老板因集资诈骗罪获刑,其下属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两者有何区别?
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
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要件。
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