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8日电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的消息,《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以下简称《船机标准》)即日起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
2014年7月7日,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该标准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二稿的主要变化有:对标准中的船舶使用燃油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放宽了船舶使用燃油的种类和范围,从原征求意见稿的所有船舶只允许使用普通柴油,调整为也可以使用 符合硫含量规定的船用燃料油,以及气体燃料等;娱乐性船机耐久性要求的调整;增加气体燃料测试方法和计算;增加允许豁免的船机要求;增加了耐久性年限要求等。鉴于该标准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特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就此答记者问时表示,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 截至2013年底,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全球十大港口,我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测算,2013年全国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3%。受船舶污染影响最大的是港口城市,其次是江河沿岸城市。鉴于我国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环境保护部制定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
新标准适用于具有中国船籍在我国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如: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kW的 船用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小型船舶的发动机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GB 20891)。标准规定了上述船用发动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排放耐久性要求,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适用于船机的销售、进口和投入使用环节以及船舶的销售、进口和登记环节。新标准控制范围不包括远洋船舶。远洋运输船舶执行MARPOL公约的规定。另外,该标准不包括游艇等装用的汽油机,环境保护部将适时制订船用汽油机的排放标准。
新标准是我国首次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家标准。标准将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相当于汽车发动机和非道路发动机的第二 阶段排放控制水平,与我国船机排放现状相比,PM排放将削减70%左右,NOx排放将削减20%以上;第二阶段相当于车机和非道路排放的第三阶段控制水平,PM和NOx将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分别进一步降低40%和20%。和发达国家相比,第一阶段和目前欧洲实施的标准相当,第二阶段和美国第三阶段实施的 标准相当。标准还规定了排放耐久性要求。一般船舶(娱乐船舶除外)均应在10,000小时或10年(以先到者为准)内排放满足标准要求。(中新网能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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