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唐宁)梅女士在银行购买了10万元基金后,偶然间发现该基金已被标注终止,赎回时又发现卡内8万元“不翼而飞”。因认为银行没有妥善保管钱款,梅女士起诉某银行红庙支行,索赔9.7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赔偿8万元。该银行不服上诉。
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
梅女士起诉称,2009年2月,她在某银行红庙支行购买了10万元的国都证券2号基金。
2014年8月1日上午,梅女士在国都证券公司网站查看基金价格,发现基金被标注终止。梅女士电话询问国都证券公司,被告知基金已经终止,钱会打入购买时的银行卡中。当日梅女士到红庙支行查询到账情况,被告知周末无法查询,周一可以到任何一家银行网点查询。
2014年8月4日,梅女士办理基金赎回手续时,发现银行卡中只剩下了94.48元。经查询,2014年6月18日、19日、20日、21日银行卡被异地取款8万余元。随后,梅女士到呼家楼派出所报案。
梅女士表示,基金到期后,基金公司及银行均未通知她,自己并不知道基金已经赎回的事实,且银行卡一直被其妥善保管,该银行卡信息从未泄漏。
梅女士认为,将钱放入银行内,银行就有义务保证钱款的安全,故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截止到2014年8月4日,该银行存款金额为8.067万元,并判令红庙支行返还存款及存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存款利息,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7万元,医药费722元,并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庭审时,红庙支行答辩称,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应该由国都基金公司告知,且国都公司已经在网上进行了通知,基金返还到梅女士的银行卡后,钱才被取走,并无证据证明是谁取走了此笔款项。红庙支行在取款环节上并无过错,故不同意梅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红庙支行赔偿原告梅女士8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该案上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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