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安6月9日电 (记者 张一辰)9日,一起涉资4500余万元人民币的集资诈骗案在西安中院开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燕、焦世和以高额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张燕通过中介机构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世和任公司总经理。2012年2月起,张燕组织融资团队以鑫盛隆公司经营期间生产基地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
经审计,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燕、焦世和以鑫盛隆公司的名义先后与805名群众签订894份“借款”协议,骗取资金4518余万元,其中已兑付45.7余万元,造成群众实际损4473余万元。受害群众当中大多为60岁以上的老人,身份多为城中村村民、企业退休人员、个体从业者。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罪名及量刑展开辩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外集资过程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投资群众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其对所募集来的资金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张燕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张燕、焦世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社会公众与鑫盛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燕、焦世和均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
被告人张燕作最后陈述时称,未想到对客户(受害群众)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并向所有客户道歉。如果有机会,将尽全力向他们进行补偿。
中午12时许,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作者:张一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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