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环保局称因国庆休假导致逾期,广州中院称属“无正当理由逾期”
去年,广州黄埔区环保局对一做废油生意的老板开出一张10万元的罚单,老板将黄埔区环保局告到了法院。不料,该局却逾期举证,原因是国庆长假。法院认为休假不是正当理由,而且该局也没提前提出延期申请,应视为没有提供罚款的相应证据,近日已宣其败诉。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实习生 陈梦
因为国庆长假,延期提交证据
据法院一审查明,周先生租用了黄埔区大田山路禾叉隆气站旁一场地,用于贮存经营使用。2014年8月19日,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给周先生开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周先生在此场所设置废油收集点,用于贮存、销售从炼油厂收集而来的废油。该区环保局称,这些废油的收集、贮存、销售等项目,都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该区环保局依据上述条例开具处罚,要周先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收集点停止相关的废油生意,并且罚款10万元。周先生对此处罚甚是不服。2014年9月15日,他向黄埔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黄埔法院在同年9月24日向该环保局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环保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但环保局直到2014年10月9日,才向黄埔法院提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随后,该局又发布提交《关于因事延迟报送举证材料的情况报告》,称因“国庆”假期及法定代表人因事不在单位等原因,导致逾期举证。
没有申请延期,视为逾期处理
因为逾期,环保局一审败诉了。黄埔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环保局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如果环保局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证据的书面申请。
据查,黄埔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9月24日收到起诉状副本,2014年10月9日才提交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其逾期提供证据;给出的理由不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
据此,法院视黄埔区环境保护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判决应该撤销对周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后,黄埔区环境保护局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称该局早在去年六月就将《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给周先生,此后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告知书》。周先生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给予证明,其延期举证确实是事出有因。但周先生称,在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向被上诉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该院认定该局确实逾期举证,而且没有及时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昨日,记者获悉该案广州中院已在今年5月作出决定,给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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