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佳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
从2007年明确“环境税”立法至“环保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8年。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共同起草。根据意见稿,环保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专家称,此举亦能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目前仅4类污染纳入征税范围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初步被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此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如意见稿所规定,只有4类污染被纳入征税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环保税初期征税范围不宜过宽,随着新环境问题的出现以及环评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应逐步扩宽征税范围。同理,专家们认为最终环保税的征收也将不仅局限于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所有污染环境的主体都会被纳入其中。
从“环境税”到“环保税”之变
事实上,2007年6月在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就已经明确进行环境税立法,学者也一再呼吁像英美等国一样出台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2008年,环境税研究制定工作正式启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绍,该税种名称从最初的“环境税”到现在的“环保税”,是为了更好地突显出环保税环境保护的目的。
尽管如此,环保税立法工作进展却比较缓慢。一是由于其定性问题,出于环境保护还是以费改税来规范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二是费改税后,征管部门从环保部门一家到税务部门也参与其中,难免涉及各机构间的权职分工及利益问题。
避免地方政府选择性执法
有专家认为,征收环境税要基于第三方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审计,同步启动环境服务业的发展,避免地方政府选择性执法。
按照程序,环保税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还将经过多方研讨和修改,将成熟的方案提交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最终立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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