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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故意隐匿子女应追究刑责 拒探望可夺监护权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汪红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在日前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延庆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季凤建提出,为解决家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应引入刑罚以弥补家事案件执行中强制措施的不足。如故意隐匿子女,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若拒绝协助探望,可依法变更抚养权或剥夺监护权。

  实践 强制探望却找不到孩子

  实践中,很多理应强制执行的探望权类案件,因各种原因很难强制执行。

  首先是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子女下落,“有不少被执行人不接受传唤,甚至为规避执行离开住所地。由于沟通不畅,申请执行人会误认为执行员渎职,甚至认为执行员接受了贿赂,心生怨恨,严重时还会采取过激行动。”季凤建说。

  其次,由于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探望权频度一般为每周一次,有的申请执行人前次强制执行刚完毕,即申请下一次强制执行;有的申请执行人甚至每周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导致重复立案,长期在执。

  最后,有的申请执行人会利用执行探望权之机,抢夺子女。若执行员监督不严,子女被抢,会引发被执行人的严重不满。有的申请执行人甚至以自杀相威胁,要求法院“抢回”子女。

  难点 执行标准存立法缺陷

  因何出现以上诸多问题?季凤建认为,家事案件强制执行难一是立法本身有缺陷。

  由于《婚姻法》没有可供操作的具体内容,导致实践中无法认定是否进行了探望。在强制执行探望的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不允许申请执行人接近子女或拥抱子女,而有的被执行人不允许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段之外进行探望等等。

  当前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和第二十一章,但就探望权执行而言,很难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原因在于若拘留被执行人,其子女很可能会陷入无人照看的境地,挟子女以拒执行现象很普遍。

  除了立法有缺陷,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即使强制执行成功,往往需要在执行人员指定的地点(通常是在法院的当事人谈话室)进行探望,执行员与法警当场监督,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

  数据 探望纠纷占涉少案件45.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月1日发布《北京市法院少年法庭抚养探望类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共审理涉少民事案件2153件,其中抚养探望类纠纷973件,比上一年度增加27.3%,约占全部案件数的45.1%。

  《报告》认为,家事领域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仍有薄弱环节,有的当事人将是否给予抚养权、能否探望子女作为条件,迫使对方撤回离婚起诉或者同意离婚。有的当事人抚养子女并无困难,但因财产纠纷等问题,以子女抚养问题为由制造争讼点,以期达到对婚后财产再行分割等目的。

  此外,隔代抚养加剧纠纷化解难度,老人成为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主力军”。在部分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老人却激烈争夺子女抚养权,增加了对案件事实的调查难度。

  季凤建建议,引入刑罚以弥补强制措施的不足。家事案件的执行不能仅依靠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甚至寄希望于执行员凭借说服当事人,而“靠嘴执行”以实现执行目的。如对被执行人故意隐匿子女,导致无法强制执行探望权,情节严重的,应以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应在家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审判员如在审判过程中获取有利于案件执行的信息,如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子女在何处就读、日常生活习惯、性格特点等,可及时向执行员通报。

  针对被执行人拒绝协助探望的现象,应将拒绝协助探望确定为变更抚养权或剥夺监护权的法定理由,从根本上断绝其逃避协助执行的幻想。

  针对探望权当事人自动执行情况不佳的情况,应将“监督下探望”确立为探望权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在社区、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与机构工作人员的参与监督下,确保探望以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进行。

  此外,还应将家事案件的执行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区分开来,指定专人负责此类案件的执行,以统一执行尺度。

  文/记者 汪红

news.sohu.com false 法制晚报 https://dzb.fawan.com/html/2015-06/17/content_558572.htm report 1991 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在日前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延庆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季凤建提出,为解决家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应引入刑罚以弥补家事案件执行中强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家事案探望权 不能“靠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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