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今日在《法制日报》发文称,刑讯逼供只是冤案成因的表象,但冤案的形成又能反映出刑事司法工作中的误区。有些情况下,“限期破案”可能会诱使有些侦查人员弄虚作假,以假充真,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文章称,虽然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倡导“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但在实践中,许多侦查人员仍习惯“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
“由证到供”就是先取证,后抓人;而“由供到证”是说侦查人员在获悉犯罪案件后,先千方百计查找嫌疑人,之后竭尽全力去拿下认罪口供,拿下口供后再想方设法去收集补足有关证据。有人把这种侦查模式比喻为“挤牙膏”,即从嫌疑人嘴里挤出一点查一点。“牙膏”挤完,侦查工作就终结了。
侦查人员偏爱“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首要原因是中国素有重口供的传统,没口供不敢结案,没口供不敢起诉,没口供不敢判决。此外,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也是导致这种侦查模式盛行的原因。
一般来说,某地发生了重大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的领导就会要求侦查人员“限期破案”。如果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市长或省长等政府领导也会指示公安机关“限期破案”,这些指示一般都会见诸报端。
“限期破案”虽然对于提高犯罪侦查效率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果。有些侦查人员可能会只要速度,不管质量,甚至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弄虚作假,以致造就冤假错案。
何家弘强调,“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不符合犯罪侦查的规律。犯罪侦查的基本任务是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缉捕罪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侦查人员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要用法律许可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遵照法律要求收集证据是犯罪侦查的核心任务。
证据的发现并不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主观意愿,既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领导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尽全力快速破案,但“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的压力会使侦查人员模糊了双眼,把希望当做现实来认定犯罪,甚至犹如“救命稻草”般把抓到的嫌疑人视为犯罪人,许多错判就是这样生成的。整理/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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