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麦 姐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首先,因为我国现有法律中对【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均有明晰的法律界定和量刑标准。(编者注:可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条)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
其次,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
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
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
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
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虑,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千万别冲动的要求一律死刑。毕竟被卖到一个没有孩子的普通家庭过上另一种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绑匪杀掉要强得多。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既然不能加刑,怎么才能尽量减少拐卖儿童呢?
1、增加对收买人的刑罚。
按照目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这些被拐儿童的购买者通常都是家里没有孩子的农村家庭,对被买儿童不仅没有虐待行为,反而当自己亲生骨肉一样对待,都符合这一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于是购买儿童的一方完全不承担法律责任,市场需求又长期存在,这门生意如何杜绝得了?
所以,法律责任是一定要承担的,但不是网上盛传的“买卖同罪”。仍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贩毒和吸毒不同罪,倒卖野生动物制品和购买这些产品也不同罪,都是一个道理。
2、大力增加宣传,从村干部抓起。
上面说过,购买儿童的大多是农村没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他们对法律并不是很了解,而人贩子又恰恰满足了他们对“养儿防老”的刚性需求。
然而,在警察解救被拐儿童时,经常遇到村民的激烈反抗,大多需要趁夜实行解救。原因就是村民对孩子也是一片真心,更是对养育后代的一种执着,村民共同体心知肚明,同仇敌忾。
所以,法制宣传教育要从村干部抓起,责任到人,让普通村民真正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
3、捋顺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复杂难懂。
这一点,釜底抽薪,把购买儿童的需求彻底掐断。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个合法、正规、透明、方便的途径能够领养一个孩子,谁还会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买一个来历不明的孩子呢?
根据《收养法》,领养程序倒是不复杂,复杂的是去哪儿能找到合适的孩子领养。抚养孩子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个方便的途径将孩子交给需要的家庭领养,政府如何疏通这个渠道。我想这是比惩治人贩子更紧迫更重要的问题。
从需求源头入手,利用市场的方法杜绝一种交易,远比高压方法来得有效率。
最后,我们希望所有迷失的孩子都能找到回家的路; 我们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天伦相聚、平安喜乐;我们希望每一个社区都宁静、安全,老人们悠闲踱步,孩子们尽情奔跑……
从今天起,不要再为了一些悲惨的照片而冲动疾呼,不要再被一些假数据和谣言搞得惶惶不可终日。如果有余力,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帮忙转发儿童走失的消息,加入寻找走失儿童的公益组织,出一份力。
希望,天下无拐!
(本文摘编自“麦丽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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