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杨孟辰)近日,“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呼吁刷屏了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参与转发的大多数都已为人父母,在大家刷屏宣泄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少网友对于拐卖儿童犯罪量刑的讨论。“人贩子一律死刑”到底可不可能?买孩子该不该与卖孩子同罪?
“一律死刑”不符合司法规律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网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孩子被拐卖对一个家庭无疑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希望严惩这类犯罪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一律死刑”不符合立法的原则,对犯罪行为的量刑一定是有几个量刑的幅度,根据不同的行为作出不同处罚。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我国著名刑法专家贾宇表示:“这是大家的一种情绪的发泄,表达了对拐卖儿童这种犯罪的愤恨,这个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任何犯罪都有情节的轻重之分,任何刑罚都是轻重有别的,古今中外的法律都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一律死刑"这样的表述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被写入法律,是不符合司法规律的。”
拐卖儿童罪量刑已属较重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贾宇指出,宏观上来说,拐卖儿童这样的犯罪都是可恶的,但就个案来讲危害性有大有小,所以在法律对这类犯罪刑罚规定较重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节制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在严里又有宽严相济。
孟博认为,现行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是比较重的,因为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是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五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样的量刑标准在现行刑法中已经是比较重的刑罚了。
收买儿童罪量刑标准值得进一步讨论
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不少网友质疑这样的规定不足以对“买方市场”产生震慑。对此,孟博认为,对于收买儿童的量刑应该适当加重,当然基于收买儿童和拐卖儿童两种犯罪性质的不同,基于刑法“罪、刑、罚相适应”的原则,量刑上还是应该有明显的差别。
“没有人收买就没有人贩卖”,贾宇表示,收买的儿童的人也应该受到惩罚,但是相对拐卖儿童的犯罪,收买儿童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从法律来讲对于不同的犯罪不同的危害性给予不同的惩罚。贾宇指出,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是值得做进一步讨论的。
打击犯罪力度比加重量刑更有意义
贾宇认为,拐卖妇女儿童当然是非常严重的一种犯罪,但是很多人逃避了惩罚,才使得很多的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刑罚的效果不在于严厉,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法的规定已经很严格,但是有很多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贾宇表示,目前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不是从立法角度上不断的加重刑罚,“相比讨论是否对犯罪分子判死刑,我认为研究如何能让更多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网的意义更大”贾宇说。 page
作者:杨孟辰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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